用户名  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433|回复: 2

法院年底不受理案件到底羞辱了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3 07: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冰川枭狮 于 2011-12-23 07:51 编辑









核心提示: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提高当年度的案件结案率,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就停止立案,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违规和违法行为。是现行司法考核制度的写照。

  每逢年底,在12月20日之前,全国各地的法院均正常上班,但奇怪且无一例外的是,案件再也不受理了。据绝受理案件的理由不外乎是年前考核指标审结率的需要、法院年底总结很忙等。窃以为,人民法院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场合,人民法院无权以各种理由据绝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案件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是一种渎职(不作为)行为,也是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极大程度上是对现行法院考核机制和司法的嘲弄,是对法院自身的一种嘲讽,更是对法治社会的羞辱!理由如下:  一、据绝受理案件属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民诉讼法108条、111条之规定,对于起诉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下,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阶段无权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一点是明确的。至于案件在审判中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9-143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在年底拒绝受理案件,是渎职行为,属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受理案件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和奖励的违规行为
  众多周知,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是为了减少本年度未结案的比例,增加结案率,使得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去应付年底的考核指标。如果运气好的话,说不定能得到有关上级部门的褒奖,以此换取荣誉称号和荣誉证书之类的东西。而殊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所获取的一切荣誉和头衔均是名不符其不实!人民法院是以牺牲广大司法受众的诉讼权利,将案件阻挡在法院门外,以此博取较高的结案率,换取自己账面上的“好看”,属于“创新性”的哗众取宠。除此之外,上报的虚高的结案率使得上级部门(从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或次年度向人大及政协提交的工作报告中的水分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带着水分的报告又在忽悠着谁呢?!  三、拒绝受理案件反映了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迂腐。
  遍观人民法院的考核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弊端。和一些法院的审判员朋友交流的时候,其反映有的时候法院会将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列入考核指标。此举无可厚非,但接下来的考核项目的设立就有点令人匪夷所思了,即: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造成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主持调解的法官的考核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真是一个令全世界惊叹的考核举措,只能牵强地将其理解为“中国特色”。对法院年底的考核的量化指标,变成了不是促进人民法院快审快结的动力,而是孕育了将案件掐死在“襁褓”中,不待其有生根发芽的机会,拖到明年再说的手段。殊不知,今年的案件不立,你法院逃得了初一,逃得过十五吗?由此造成的恶果只能是案件越积越多,越来越影响考核。而作为法律专业机构的人民法院,对知法犯法的如此行径却大行其道,其名目张胆的程度令人瞠目结舌!  综上,我们希望法院能身在其位某其政,作为知法懂法的司法机构理应遵法守纪,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案件受理,绝不是以种种理由将案件拒之千里之外,而作为司法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在此时有所作为。
  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时候不受理案件,是谁赋予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该注意到法院在特定时间不受理案件背后的动机和原因,修正考核指标,不要让法院被考核指标牵着鼻子走。如果这样的话,是有违设定考核目标的初衷的。可笑的是,人民法院对天天都捧在手心,天天都在适用的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案件受理的相关明确规定却熟视无睹,是自身机体的白内障还是知法犯法,我们不难推测!而纠正这种错误的行为,不能仅仅靠自查自纠!  我理解法院在特定时期不受理案件的“深谋远虑”,可是,法院可曾为深受其害的司法受众想过一分?!
  这种行为到底是在羞辱着谁的智商?!法院又在忽悠谁?!  
发表于 2011-12-23 15: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做法影响着司法公正!
回复

举报

发表于 2011-12-23 16: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法院不应该这样做
回复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9 03:31 , Processed in 0.052481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