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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新规实施在即跨年衔接问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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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1: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交通法规新鲜出炉,新规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然而,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新旧规定衔接问题将如何处理?记者走访了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
跨年度处理违法行为怎么办?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所以“不会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前的,记分按照原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
跨年度实习期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只有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期、降级的依据。
跨年度考试怎么办?
    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
    同时,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对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处罚标准有哪些变动?
    新增了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扣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扣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扣12分,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扣12分等记分项。
    提高了部分处罚: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由扣6分提高到扣12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扣3分提高到扣6分。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起,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闯2次红灯或一次不挂车牌、用光盘遮挡号牌,都将扣光12分,重新参加交规学习。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故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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