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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上网”令凸显法律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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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止上网”令凸显法律关怀

大 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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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凤冈县未成年人小陈(化名)沉湎网络不能自拔,为筹“网费”,他实施盗窃被捉。5月18日,凤冈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的同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小陈发出了“禁止上网”令。这在该省尚属首例。(5月19日《贵州都市报》)

  《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施行,修正案新增了一些规定,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修正案(八)施行后,很多地方在对一些轻微犯罪判处缓刑的同时,根据修正案新增的规定,增加了一项“禁止令”,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就提起公诉并发出量刑建议判处禁止令的一起盗窃案,港闸区法院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禁止姚某一年内与有盗窃前科的人交往。

  对于盗窃犯罪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除了应当充分遵纪守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之外,法庭又给这样的“服刑人员”另加了一道禁止令,禁止其同有同类犯罪前科的人员进行交往,而凤冈县判决的这起案件,虽然也是因为盗窃,但目的却是为了筹集“网费”当地法院向小陈发出“禁止上网”令,实际上与江苏发出的“禁止令”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等于是给缓刑人员另加了一道紧箍咒,对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预防重新犯罪,又设置了一道防线,对帮助和校正缓刑人员“重新做人”,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这样一句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言下之意,一般人是非常容易受环境所影响的,报道中说,小陈因犯盗窃罪被捉,法院在判决小陈判一缓二的同时,附带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游戏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一旦违反禁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以为这样的“禁令“放在谁身上都不可能会轻易违反,长期不上网吧及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可以非常有效的断绝小陈上网的“欲望”,久而久之,笔者相信,小陈一定会习惯成自然的走上人生的正道。

  对缓刑人员施以“禁止令”既是一项约束,也是一项帮助教育,而且洋溢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人性化,特别是对盗窃犯罪等有针对性的实施,势必会收到良好的效果,从媒体的报道以及实际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不少盗窃犯罪分子基本上都不是第一次,有的甚至把“小偷”当成自己的职业,有专家说,某些犯罪行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小陈偷钱是为了上网游戏,断绝其上网的念头自然也就消除了盗窃的念头,而江苏的姚某却是有盗窃的“习惯”,禁止其同有犯盗窃前科的人员交往,无形之中也就消除了容易产生盗窃欲望的环境,可想而知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贵州这起首例判处禁止令的案件,不仅对因盗窃犯罪被判缓刑者的监管做了一项有益的探索,同时还具有示范的意义。这一做法不仅适用于轻微的盗窃犯罪,对诸如涉毒等方面的案件处理都有借鉴意义。对某些涉毒人员,如果同样禁止他们与有吸毒和贩毒史的人员相互交往,这对遏制“复吸”“复贩”必将也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禁止令”虽是禁止,却充满着人性化的关怀,因此,首例“禁止上网”令的判决,在笔者看来,其典型意义是非同寻常的。

  

来自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7: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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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9: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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