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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卖方起纠纷 运货司机遭了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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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3: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家住偃师市顾县镇的货车司机任先生打电话说,他在给新安县城关镇的一名水果商运送塑料周转筐时,因水果商和塑料加工厂之间的经济纠纷被水果商扣了货车和驾驶证。

  事件:货物安全送到,司机却被扣了车

  8月6日晚,任先生接到一单生意:将500个塑料周转筐从偃师市岳滩镇的一家塑料加工厂送到新安县城关镇水果批发商孙女士处。

  “我跟塑料加工厂的老板认识,装过车之后,老板按照一个塑料筐5毛钱的运费提前给我付了250块钱。”任先生说。

  7日凌晨,任先生将塑料筐送到新安县城关镇一水果批发市场。

  卸完货后,水果商孙女士突然打开任先生的车门,拔下了车钥匙。

  “我已经把货安全送到,为啥拔我的车钥匙。”任先生与孙女士理论。

  “你们塑料厂老板给我算的价钱不合适,把他叫来,我就让你走。”孙女士说。

  “我说我只负责送货,其他事情并不清楚,可不管我咋解释,孙女士就是不愿意把车钥匙还给我。”无奈之下,任先生只好报警。

  调解:水果商还了车子,却押下驾驶证

  城关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但孙女士坚持见到塑料厂老板之后,才还钥匙。

  “直到8日早上,孙女士才答应还我车钥匙,不过,她要我把驾驶证留下。”任先生说,他回到偃师后,立即找到塑料加工厂老板。

  老板表示,塑料周转筐的价格是他和孙女士协商好的,况且对方已经付过钱,孙女士在货物送到之后才提出价格问题,显然不合适。

  “驾驶证被扣,导致我这2天都没有拉货,损失的钱该咋算?我希望孙女士能尽快把驾驶证还给我。”任先生说。

  律师:私自扣押物品违法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贾**认为,塑料周转筐的买卖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送货人仅是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双方,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孙女士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应依法向塑料加工厂主张权利,而不应侵害承运人任先生的合法权益。

  贾**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5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孙女士擅自扣押任先生的车辆和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任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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