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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3年在偃师 市信访局网上信访反映了 |" 军人孩子口粮地" 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东寺庄调地,但是村里以出嫁女孩子不分地为借口,不给现役军人的孩子分口粮地,无奈之下我在河滩承包1.2维持,后经向武装部,市信访局,镇政府和老公的部队等多家单位汇报和信访,2011年1月城关镇黄主席到村协调,最后以退回黄壮壮7分口粮地的承包款赔偿一年口粮200斤面方式解决。2012年至今,村里和7组队长依然要求我继续上交承包款并且不承认之前给黄壮壮解决口粮地的方案。请领导们要求各个相关部门领导督促彻底解决这个现役军人孩子口粮地的这个问题。切实做到维护现役军属的合法权益.。
偃师市信访局对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答复:
关于信访人吕小红反映的问题,偃师市城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副镇长丁延鹏为组长、以包村干部逯新芳为成员的工作组,对此问题认真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1998年,偃师市城关镇东寺庄村对集体土地进行了联产承包制,按国家《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地30年不变政策,吕小红之子黄金荣不具备分地条件,但东寺庄各村民组在1998年土地承包时,各组根据各组情况约定并签订合同,每十年为一轮进行土地调整。2008年8月12日,村民委员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村户口管理问题:外嫁女出嫁后户口应迁出本村,若户口确未迁出的,不再享受其他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其中出嫁女在男方居住地确无分配承包地时,保留本人在本村的承包地。第七村民组人均耕地面积0.6亩,2009年调整承包时,保留吕小红的土地由其继续承包。同时,考虑到吕小红的实际情况(其子黄金荣系军人家属),经和吕小红协商后,吕小红委托其父吕丰超和村民组签订协议:承包1.2亩土地解决其口粮问题,承包期三年,承包金共计700元。2012年10月承包地到期。 经城关镇工作组与东寺庄村委会及吕小红沟通协商,让其继续承包1.2亩土地,同时,考虑到吕小红的实际情况(其子黄金荣系军人家属),村委会给予解决一定的困难照顾。 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中心的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到偃师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理行政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否则,视为放弃复查复核权利。 偃师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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