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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作者任直平直言吴英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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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7: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8万字的《高利贷》一书:说清来龙去脉,辨明是非曲直,呼唤公平正义,
期盼祖国和谐……揭开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真相;创业人说早读五年
何至马革裹尸,放款人说早看一年就不用家破人亡了…… 吴英宣判在即,作者
任直平不得不重申对吴英案之观点:
      1、钱哪里去了?
      许多高利贷下的失败者,绞尽脑汁都想不明白自己把钱花到什么地方了,
其实他们是没有弄明白自己付出了多少利息。以1000万月息4分的借款为例,所
有的借贷人们都认为三年利息是40万×36月=1440万,其实这并不是实际付出利
息。实际付出利息应该这样算:第一个月使用资金960万,第二个月920万……
到第36个月借款人付出了1440万,已经多付出了440万,但借款人仍欠放款人1000
万并按1000万本金付息,所以三年中,平均使用资金为(960-440)/2=260万,
即使用260万资金付出了1440万利息,利率为1440÷260=554%。由此得出1000万
借款,三年付出1000万×554%=5540万利息,其4100万利息被“利滚利”吃掉了。
按此推算,四川达州谢冰的利率是月息6分,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2.18
×2.18=475万债务,浙江东阳吴英利率是月息1毛2,100万借款二年会变成100万
×7.55×7.55=5700万债务。计算公式是高二课本里的,现在全国专家学者都没
去认真分析,文化很低的吴英根本不懂,她的债务也根本不是3.8亿,这是个加
进好多利息的泡沫债务,而不是大额资金不知去向。她被残酷掠夺了,受害人反
被抓起来甚至判了死刑。
       2、灾难是谁造成?
      借款人被“高利息”和“按月结息”的高利贷规则套住了,借款人刚借款
买下种子,按月结息者就将其买化肥钱拿走了,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收割庄稼的机
会;效益很好的企业一旦陷入,也吃不住掠夺,所以灾难本身是高利贷规则造成
的,放贷成功者往往是放贷早期的人,而被困者往往是放贷后期的人(无论敌人
还是朋友),选择高风险放贷把握企业“前期”还是“后期”是成败关健,因为
后期往往是借款人被利息吃垮了,这是高利贷规则决定的,与借款人道德品质和
主观意志毫无关系。这样一个借贷规则下,就是把比尔·盖茨、巴菲特、柳传志、
陈光标等人全请来,也会很快失败的。固定几个人的钱给了吴英,吴英又给了他
们,交换了一段就增值了数亿,吸血者成了弱智受害人而受害人成了奸诈诈骗者
,案件尽然如此荒谬。
      3、冤案怎样形成?
      全国各地许多将“民间借贷”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冤假错案,模式也大
致一样:借款人被放款人绑架掠夺,报案后,执法机关并不追究作案者,而是抓
受害人,以“非法集资”定罪。
      冤案往往是有幕后策划者的,首先,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又债务
大债权人多,放贷入难以通过法律有效掠夺借款人;其次,借款人穷了,穷了就
保护不了自己,凭借借款人富起来的放款人,手里有钱就有能力官商匪勾结收拾
借款人;再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虽然有质的区别,但在形式上是有
相同点的,比如:狼和狗都有狗类动物的特征,豹和猫也都有猫类动物的特征。
策划者避开二者实质,在形式上凑合一些相同点,借着打狼名义指狗为狼将狗打
死,掩耳盗铃便达到”吃狗肉”目的了。暴徒抢银行时,要蒙面;西方国家打利
比亚,赤裸裸流氓倒也流氓得光明磊落;而吃狗肉者委曲事实指鹿为马却包装得
冠冕堂皇……
      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
间的借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款种类有“一对一、
一对多、多对一”几种操作方式。《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义基
础上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项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表现为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用吸收资金去发放贷款,以营利为目的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是金融
单位的本质特征,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其他单位和
个人吸收资金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非法牟利就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才
是其区别于民间借贷的实质和立法本意。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行为。该罪的构成需三因素同时成立:一是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二是诈骗方式成
立;三是非法占有事实成立。三因素有一项不成立,该罪就不成立。
      5、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异同。
      a、二者相同点:都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
借贷;都可以“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都是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活动。
      b、实质不同点:借款目的不同,“非法集资”是放贷或非法占有,而“民
间借贷”是用于经营;取得方式不同,“非法集资”以欺诈方式取得,而“民间
借贷”以真实方式取得;资金用途不同,“非法集资”用于放贷或个人占有了,
而“民间借贷”用于经营了;造成后果不同,“非法集资”是一人对许多人的骗取
掠夺,用于挥霍一般叫放贷人血本无归,而“民间借贷”往往是多人对一人的掠夺,
借款人一时困难但还有资产保证,给以时日还有还债机会。
      c、“不特定对象”,是当时为打击吸收资金放贷扰乱金融秩序者而定的,并
且“不特定对象”至今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说法,《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也未规
定向“不特定对象”借款就违法。可见,我们定性应从“钱被谁拿走了”的实质上
去认定,从“借款人数多少”和“放贷人是熟人还是生人”等方面决定借款人之生
死是不可取的。
      6、如果吴英不被抓?
      吴英在短短的高利贷路上措手不及就赚了个“死刑”,这样执法留给社会的
是一大堆永远解决不了的复杂问题,假如换一种执法方式也许会海阔天空:a. 吴英
报案后,公安局及时立案,对绑架者给以制裁,促使其走合法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b. 高利贷本身是法律不保护的,给借贷双方以时间和空间,让他们自己协商处理,
一大部分问题自然会得到合理解决。c. 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
渠道解决,吴英毕竟才欠有数几个人的钱。d. 吴英是一个高利贷下的受害者,帮助
吴英良化债务,那么给以两三年时间,所有债权人的钱都有可能拿回去,而不是血本
无归。e. 如这样执法,就不会是少数人得益而多数人受害了,社会也就一片和谐了。
      7、吴英案的实质。
      律师的辩护非常到位,提供的证词非常充分,逻辑十分严谨,很明显,这是两
厢情愿的民间高息借贷行为。利息高,法律不保护,但借款人并不犯罪,林卫平出庭
作证说吴英不是诈骗,更说明了这一点。
相比之下,检方的说法就不那么能经得起推敲了:高利息吸收资金就是诈骗,一群高
素质高文化年龄大的人(还有律师)被一个文化低年龄小的姑娘骗了,小姑娘被掠夺
穷了付不出了就是诈骗了……《高利贷》中有百余个角度的辩论,吴英案就像一个设
计的案子。
      8、吴英别无选择。
      吴英抓错了,案子办不下去了,责任谁来承担?只能由吴英来承担啊!你爸不
是李刚,问题不是你真犯罪与否,而是你把人家办案人弄得下不了台,怎么办,只有
你去死吧!你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吴英看清了不喊冤让人家下了台或可活命,如果再
喊冤就只有死路一条了,所以她投降了认命了。到底权大还是法大?一场权与法、公
平与正义的较量中,依法治国和以权压人孰重,国人正在拭目等待。
《高利贷》带网址.jpg
发表于 2011-4-15 08: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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