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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遗落手机 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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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7: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占有邻居遗忘的手机反而丢失,尽管如此,占有者依然承担赔偿责任。3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罗某5500元。       罗某和何某是邻居,两家素来关系密切,两人经常互相串门聊天。2010年10月的一天,罗某又去何某家玩,不料正好赶上何某家中有客,何某便邀请罗某一同吃饭喝酒。吃完饭后,罗某又有急事而匆忙离去,却不慎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遗忘在何某家中。何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罗某,而是留着自用,不久该手机被丢失。后罗某得知此事,要求何某返还手机。何某称自己的替罗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后罗某将何某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二人关系甚好,被告何某发现原告罗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返还给原告罗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罗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何某并不是为了罗某的利益而管理,而是恶意占有,应当赔偿罗某因此而受的损失。
中国法院网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17: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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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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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09: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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