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胡建庄,是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人,我向领导反映我妻子李白霞被孙建松驾车撞死一事。民事赔偿方面,孙建松至今未赔付我家一分钱,希望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这件事情。 一、案件事实和处理经过: 2009年5月31日9时许,我妻子李白霞在地里干完活后准备骑自行车回家。当她骑车沿着我村村北华夏路非机动车道行驶至华夏路与我村交叉口时,孙建松驾驶一辆无牌照哈飞牌民意面包车直接将我妻子李白霞撞倒,致使我的妻子李白霞当场死亡。孙建松自称他在华夏路的非机动车道上练习开车,看见我妻子李白霞后,把汽车的刹车当成了油门,才引发交通事故。 2009年6月9日,经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建松负全部责任。当日,孙建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0月12日孙建松因交通肇事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在偃师市看守所服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十六万九千六百四十一元五角(169641.5元)。 自我妻子李白霞被孙建松撞死以后,孙建松本人及其家属没有向我们受害方支付一分钱。 2010年9月30日,孙建松提前8个月被释放。 二、案件处理存在的问题: 孙建松于2005年取得C1汽车驾驶证,而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时候。试想一个具备四年驾龄的人,怎么会分不清刹车和油门,还自称在练车。可想而知,孙建松取得驾驶证得途径非常值得怀疑,他是不是通过正常考试途径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呢! 孙建松犯交通肇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然而交警部门至今未吊销孙建松的C1驾驶证! 孙建松的刑期为两年,从2009年5月31日至2011年5月30日截止,而孙建松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刑期整整减了八个月。细算一下孙建松的刑期,比原来减少了三分之一。这是为什么呢!连生效的判决都不执行的人,何谈减刑呢,这是不是纵容犯罪呢!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孙建松在2009年10月12日判决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偃师市看守所应当把孙建松投送监狱执行,然而孙建松却在偃师市看守所执行。 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怎么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应当吊销驾照而不吊销;应当送监狱执行的而不执行;不应当减刑的反而减刑,这一系列违法之处,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孙建松在当地有很大的背景,这中间存在不正当交易,当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直至现在,孙建松未赔偿我们受害一方任何费用,我方多次要求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孙建松的财产,该法院未采取任何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扣、变卖车辆、查询对方帐户、查封对方财产、直至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仅是一判了之,再无下文,是碍于孙建松强大的关系网不敢执行,还是怠于执行?判了官司,失了民心,判决书的效力何在,法律的权威何在,国家的尊严何在呢!偃师市法院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烦请领导予以关注。 自从我妻子不在后,我和家人都非常难过,彻夜难眠。孩子不在了,父母伤心欲绝;妻子走了,我痛心疾首;妈妈离开了,孩子们是多么伤心难过。好好的一个家庭就被一起车祸弄的支离破碎了,我们能怎么做,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在该案中司法不公现象屡次出现,违法犯罪的人受不到严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民怨沸腾。中央政府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这里,我希望各级领导关注我们受害方的利益,督促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让我们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另外,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立案侦查,严惩相关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