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391|回复: 2

讨债公司帮忙不成反添乱 债权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11 09: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1-3-11 09:38 编辑

       3月4日, 因偏信讨债公司的广告,为索要欠款绑架债务人。今天,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红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10月,李红立因与张某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红立欠款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后李红立多次向张某讨要欠款无果。 2008年9月的一天,李红立在路边看到一要账公司的广告,遂与该公司联系并达成协议,约定欠款要出后给要账公司提成款额的30%。      
       2008年9月9日下午四时左右,要账公司将张某挟持到洛阳一旅馆,然后通知李红立,李赶到旅馆后与要账公司的人一起向张某索要欠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3万元。次日上午9时左右,李红立接到张某家人的4.3万元汇款后,将张某放走。期间,非法拘禁张某长达17个小时。案发后,李红立主动赔偿张某精神损失等2万元,张某对李红立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红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长达17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债务人追讨正当债务本属正当权利,本案中被告人李红立在张某消极履行法律义务时,本应积极提供张某的财产线索和个人信息,配合法院依法执行,但其却放弃了法律武器,听信了讨债公司的广告,不仅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还损失了财产,受到了刑罚,得不偿失。张某也为自己不讲诚信、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而招来祸端,双方均付出了沉重代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11 16: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划不来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19 23:29 , Processed in 0.030417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