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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逃逸后,能否索赔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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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09: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28日,吴克功借用朋友袁之焕的轿车外出办事。加上对周围路况观察不周,吴克功在行车过程中还没反应过来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车前部已经将两名同方向行走的路人撞倒在地,造成其中一人受伤,另一人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吴克功的内心恐惧到了极点,随即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次日上午,吴克功汝阳县蔡店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依法定罪 判三缓三 

      吴克功的家人受吴克功的委托,与受害人家属进行了接触,在警方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肇事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费用共计18万元;

        法院判决吴克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保险拒赔 引发讼争

      在吴克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的朋友也就是车主袁之焕,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位于涧西区的洛阳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在此之前,袁之焕曾于2009年1月18日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在了解事故详情后,以肇事车辆逃逸为由,对袁之焕的理赔要求予以拒绝。

     2010年3月10日,吴克功和袁之焕作为共同原告,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人的法律责任,给付责任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克功交通肇事,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达成18万元赔偿协议等事实,应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合同义务,双方的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并不包括逃逸,因此,被告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据此,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洛阳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吴克功、袁之焕赔偿金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

发表于 2011-2-18 13: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驾车肇事逃逸后,能否索赔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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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6: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肇事者逃逸不是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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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7: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得时刻利用法律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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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7: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泉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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