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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家门方向 侵权判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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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6: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1-1-25 16:42 编辑

擅改家门方向 侵权判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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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装修改变防盗门开启的方向,看起来似乎只是自家私事,然而一旦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构成消防安全隐患,就会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民事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章女士家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占用公共通道的部分空间,判令章女士拆除现有安装的朝外开启的防盗门。
  刘先生和章女士毗邻而居,门前为公用通道,刘先生出入需从章女士家房门经过。2010年5月,章女士对自家房屋重新装修,将原来向内开启的木制外户门拆除,并平行向外移出10厘米安装向外开启防盗门一扇。刘先生发现后提出异议,2010年6月,物业管理公司向章女士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为章女士在装修过程中有擅自更改、拆除外户门及占用通道共用部分的行为,违反《业主公约》、《小区住宅装修须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要求章女士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章女士所在的居民委员会也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刘先生提出章女士可以将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遭章女士拒绝。2010年6月28日,章女士出具保证书,承诺“如因我家防盗门外开碰伤刘先生家出入人员,愿意赔偿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刘先生无法接受章女士的承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章女士限期拆除防盗门。章女士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居民为居住安全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但应当以不构成对他人的妨碍为前提。章女士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开启时占用公共通道的部分空间,会妨碍到相邻方的正常通行,且完全开启时公共通道剩余的空间狭小,如遇紧急情况不利于人员疏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相邻方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敖颖婕)  

发表于 2011-1-26 0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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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2: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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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7: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寸土寸金哪!
还是农村好,家门方向大小随便改,没人干涉。当然这只是目前的状况,以后会如何,视现实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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