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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高空坠落扎伤人 窗户破损业主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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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4: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进军住在新郑市和谐家小区一楼。2010年9月25日早晨,他和往常一样在自己的门前散步,突然从楼上掉下了一块玻璃,正好扎在毫无防备的高进军头部,顿时血流不止。
  随后,高进军的妻子将他送进了新郑市人民医院。医生对其进行了包扎和手术处理,并在医院住院五天,花去医疗费3000元。由于高进军夫妇当时忙于治伤,没留意是谁家玻璃惹的祸。出院后,高进军回去对自己单元楼上下打探,发现楼上业主中二楼高柴妮和四楼王新彩两家窗户有破损。高进军和妻子分别找到高柴妮和王新彩,但两人均声称其玻璃早烂了,不可能砸到他,拒绝进行赔偿。而与高进军一起晨练的业主只是看见玻璃从楼上落下,并未看清具体从何处而来。
  无奈之下,高进军将邻居高柴妮和王新彩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精神赔偿费等各种费用7000元。
  新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法官告诉高柴妮和王新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玻璃扎伤受害人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又做了高进军的工作,为邻居和睦相处,让其让步。
  在法官的调解下,高柴妮、王新彩各赔偿高进军2000元,高进军撤诉。(左世友 赵梅香)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 14: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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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7: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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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09: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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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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