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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银行卡 千万别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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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9: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青年 于 2011-1-14 09:49 编辑

       2009年8月17日16时许,阿花在小区门口的ATM柜员机取款后,忘了把银行卡退出柜员机就匆匆离开。阿花前脚刚走,蔡某后脚就跟了进来。她也是来柜员机取款的,看到屏幕上的显示,就知道前面一位取款人忘了拿走银行卡,再一看,卡里还有上万元余额。蔡某心动了,看看四周没人,就迅速操作键盘,分8次取走银行卡里的9500元,然后扔掉阿花的银行卡赶紧离开。    
      而阿花过了一会儿就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于是马上报警。    
      警方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让阿花指认,阿花觉得蔡某有些眼熟,深信蔡某就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阿花在小区散步时多了一项任务,就是要揪出冒领钱款的蔡某。    
      2010年9月,阿花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一下子就认出在食杂店里喝饮料的蔡某。“终于还是让我找到你了。”阿花一把冲上去揪住正在食杂店喝饮料的40多岁的妇女蔡某。看着气势汹汹的阿花,蔡某马上承认冒领款项的事情,并且退还了这笔款项。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领人民币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蔡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摘自  人民法院报 2011.1.11   作者  郑金雄   陈军晖
发表于 2011-1-14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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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占小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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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1: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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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便宜吃大亏,不屈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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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8: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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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6: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蔡某心动了,看看四周没人,
就迅速操作键盘,分8次取走银行卡里的9500元,
然后扔掉阿花的银行卡赶紧离开。   

这低级的智商 难道不知道银行、ATM机有监控啊
坏事不是任何人都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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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5: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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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14: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遇到上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一定要绷紧法律这根弦,切莫伸手冒领别人的钱款,否则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如果一时按捺不住贪念冒领了别人的存款,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并交出冒领的款项和银行卡,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只要在短期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线索前自首,法院一般也会考虑具体情况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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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7 14: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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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7: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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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7 02: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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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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