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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领导性骚扰 丈夫索赔被判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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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1: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获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并在浙江大学做博士后研究的刘四新,在2009年春节前痛打了时任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的张仲林,理由是张“性骚扰”他的妻子小叶(化名)。拳脚相向之后,刘四新得到张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也“得到”了敲诈勒索的罪名,并被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
  2006年下半年,刘四新到浙江大学搞经济学博士后研究,从此夫妻俩聚少离多。2008年,刘四新多次发现妻子手机上有骚扰短信,且都出自同一手机号码。小叶就把张仲林两年来用手机、电话,甚至手摸等方式对她性骚扰的事情和盘托出。2009年1月22日,刘四新用妻子的手机以妻子的口吻给张仲林发去短信,并约在张仲林的办公室见面。当时,刘四新怒气冲冲地对时年59岁的张仲林一顿拳打脚踢。张跌坐在地上,“交代”了两年来以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性骚扰刘妻的事情,其中包括一次利用外出开会之机,对刘妻搂抱等行为。经过讨价还价,张仲林赔偿给刘四新16万元“精神损害费”。
  3天后,张仲林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刘四新打得耳膜穿孔,眼部受伤,手机被强行拿走,还被敲诈16万元。2009年2月12日,刘四新被警方刑拘,他对殴打张仲林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就向张索赔16万元的行为性质,刘四新认为,张仲林性骚扰的事实存在,作为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9年10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四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刘四新随即上诉。2010年3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刘四新开始一边服刑,一边申诉。
  (据《法治周末》)
发表于 2011-1-9 11: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的对法也这样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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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2: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16万退还了没?
如果没退还,那是不是说明应该要精神赔偿?如果应该的话是不是就不构成敲诈了

获得的刑是不是应该只针对他殴打当事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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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3: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者变成害人者!令人惋惜!
        实际上目前在司法领域存在着受害者---索赔-----敲诈勒索----害人者的现象。
        北京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华硕电脑,发现华硕电脑存在欺诈行为,这位消费者向华硕经销商索赔100万,结果经销商以消费者敲诈勒索报案,这位消费者被抓进去几个月,最后不了了之。
        因此当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寻找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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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7: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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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8: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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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8: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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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讲法律,简直就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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