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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伤亡赔偿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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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0: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社部日前发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新办法大幅提高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
  根据该办法,非法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表于 2011-1-9 14: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以后及时出台的行政规章。主要针对那些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情况修订的,其目的是让这些非法用工单位不能占便宜,更好保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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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7: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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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8: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标不治本的法案!这个法案要饿死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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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8: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开胸验肺的!难道他们工作的时候不知道危害吗!

不还是生活所迫!宁做饱死鬼不做饿死鬼!

还是社会保障体系跟不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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