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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被认定负全责,公序良俗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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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 09: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死扶伤被认定破坏现场

  去年1月,杜先生驾驶着小客车,由丹灶往桂城方向行驶的时候,碰撞了李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先生决定先开车送李某前往丹灶医院抢救,再驾驶肇事小客车回到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让杜先生没想到的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认为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杜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对于交警的认定,杜先生显然没想到。他说,这次交通事故其实是由双方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我为了抢救李某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这有什么不对吗?为什么要认定我负全责?”

  后来,李某将杜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杜先生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

  符合公序良俗可减轻责任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因此可以采信,杜先生的确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事故发生时,李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杜先生因事态紧急,将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杜先生的积极行为,使李某的生命、身体健康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害。

  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杜先生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是值得肯定与鼓励的,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应对其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杜先生应赔偿李某57174.49元。

发表于 2011-1-3 10: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张律师  要是遇到这样的事情  先进行拍照  记录现场情况  然后送人去医院 这样可以吗  还会遇到像楼上这位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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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 14: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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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0: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遇到这种事请最好拦截其他车辆救治受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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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2: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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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6: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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