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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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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6: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依法核准对李新军、韩二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原矿长)、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其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告表,使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己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韩二人的安排,强行组织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判决后,5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
发表于 2010-12-4 16: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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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1: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可以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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