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叫董军情,是偃师顾县镇暗滩村的一名普通农民,由于顾县派出所民警说我在派出所态度不好并且以我求他们办事为由几次都想对我进行拘留。 今天在这里我就去年在家与人发生打架,经顾县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发一下,希望大家能帮我分析一下看他们是否存在严重的“人情案”。 首先声明,我所说的一切均有事实依据和相对应的证据,为了防止有人说我是“单方面的”,我在这里仅说办案过程中的处理问题,打架的起因等不再详说。 1.
双方当事人与2009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时间为派出所提供)发生打架,当时我是于上午9点半报的警。派出所出警晚了半个小时,从安滩到顾县开车最多5分钟。
[证据为派出所案综和出警记录还有我的电话清单。] 2.
在对我方进行询问笔录时,我儿子由于当时眼睛被打伤不能看东西,就让我代其签字并且让我对其询问笔录进行复查,而办案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就拒绝了,拿着未签字的笔录走了。随后办案人给的解释为不影响定性。 3.
2009年10月26日,我方发现在我村多出有白纸黑字的布告其内容均为捏造的东西对我方进行诽谤攻击并且落款为“安滩北街讨伐村霸指挥团”,我方随即报案,历经半年多,派出所才查明是对方所为。而派出所最后作出的决定是不与打架一事并案单独处理,然后视其情节特别轻微不与处罚。
[我将在后面附上布告内容,大家可以看一下其内容是多么恶劣] 4.
2009年11月11日,我被传唤到派出所,对方以两人被我打骨折造成轻伤,予以对我进行拘留(交钱既为取保候审),我当时就想并未打他们二人他们二人伤从何来,并且对方二人从打架到我被传唤一直都在村里活动骑摩托车开汽车,并为发现异常,我不服拒绝在伤情通知上签字,办案人说签了没事,你签不签都一样我们有证人。后来我得知其证人分别为
[受害人的母亲,受害人的亲哥董真扑,参与打架人,与此事无关人]其哥也是打架之人。至于是否参与打架最起码我方三人均在笔录中有提到他们二人。 后来得知只要签字了就意味着此伤已得到你的认同。 5.
我方对对方的伤情提出异议,要求去郑州重新鉴定,派出所又想忽悠我,说只能去洛阳。在我把法律书拿到他面前才同意去的郑州。去郑州做这个鉴定跑了3次之多,派出所都以个中理由把我们推回来,其中一次最可笑的是说医院放假了,并且当天下午说洛阳没放假去洛阳做还能赶上。最后一次还是在县局的陪同下才得以实现,然而虽然有领导去,其中依然错误百出。头一天去选好医院,在我方交了钱之后,办案民警称医院主任没上班明天才能做(交了钱了就是确定这个医院了,并且又给了对方从下午到第二天上午这么长的活动时间),第二天,对方依然有人连打架当天的X光片都不带,[理论上应该是由办案人携带的,对方的却都是当事人带着,其鉴材的真伪怎么能保证?]说好的下午拍过X光片就当时看报告单,当时确认,办案人又以主任不在不能看为理由将我们拒绝。前面都这么乱,鉴定怎么会有理想的结果。鉴定结果出来后,其中对方三人中有一人未骨折,其他二人有骨折。但是他们二人的鉴材中,打架当天的片子均(无医院名称),并且他们在郑州拍的片子号出现混乱(与当时他们的进出顺序不一样并且他们而人中间还夹杂有别人,但是他们俩的片子号却连在了一起,我方一直认为他们俩人的伤其实都是其中一个人的两处伤) 6.
在郑州做的鉴定意见书中,其中董几扑的出现摘抄错误,派出所要求予以改正,但是改正后的意见书与前份相比,少了两份X光片的记录,并且结果也由鹰嘴骨骨折改为鹰嘴骨撕脱骨折,在改正期间医院方已经没有派出所提供的鉴材,其结果是根据什么改变的呢? 7.
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我放要求查看对方提供的X光片,当时我方在派出所就看出 董几扑和董整风 两人的受伤部位的X光片的拍摄时差仅为38秒,并且片号混乱,时间早的片号在后时间晚的片号在前,明显不合常理。我方当时就要求派出所对此材料进行扣留进行调查,我方并且写出书面东西,然而第二天,我方去派出所询问情况,办案人给出的答复是已经归还给对方当事人。[明明有问题的东西为什么还要归还给对方?] 8.
派出所于一年以后查出引起我双方打架是因由是,董真扑,将我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以及电话线砍断。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办案人对董真扑的处罚是罚款500元。 由于他的原因造成双方打架三人轻伤,如此严重的后果仅仅罚几个钱了事? 9.
董真扑于2010年6月18日,无故对我家人进行威胁,并且组织其兄弟试图对我家人进行拦截,我方试图绕道董真扑却对我方不知情路过的妇女进行侮辱(持矿泉水砸并带有辱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追逐/拦截他人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结伙斗殴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派出所却仅对董真扑进行了100元的罚款 10.
对方贴我的布告内容中称,我对对方儿子进行殴打,对方随即组织众亲友对我进行讨伐。 [根据调查如若布告内容属实,对方则属于结伙斗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如果不属实则对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此二条均为拘留或者罚款,而派出所给予的却是根据十九条 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这个特别轻微是根据什么来的呢? 11.
对方有一人轻伤现已解除。根据鉴定意见书中显示,此人2009年10月24日正胸未发现异常,10月31日CT右侧第四根肋骨骨折,2010年4月3日未发现骨折征象。根据病历此人受伤部位还没外伤。如此明显的证据,如此大的疑问有较明显的作假嫌疑,而派出所一直未对其进行调查,口头上曾说就这样算了。 我无故被取保候审半年就这样算了?这不是明显的助长歪风邪气吗? 12.
在调查证人方面,派出所的现场拍照中有直接的现场目击证人被拍上,而办案人以不认识找不到为由不与调查,此证人称认识办案人。不采信直接证人却采信与我方有对立关系的证人不知为何? 13.
在我方提出第一次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派出所以我方不配合为由出具证明将我方移送至检察院(试想我方提出的申请怎么会不配合,最起码的机会我们怎么会放弃),检察院将其驳回要求重新鉴定,做完二次鉴定后我方依然有异议理由也很充分。而这一次,派出所在接到我的又一次申请之后,竟然将我的申请和有关的笔录私自抽出案宗,将案宗递交至检察院(我的申请理由比较充分),在检察院的要求下才将抽出的材料送回。其办案人称此申请不影响案件定性。对方伤情依然有异议有问题如何不影响定性呢?如果伤情为假的呢? 14.
我方也有一轻伤,已对对方一当事人作出认定。为何仅仅向检察院移交对方的轻伤而不移交我们的?
15.
我方三个当事人均指认对方有多人参与打架,至今已经将近一年,办案人仍以调查不清为由不与处理,也不将此信息放进案宗之中。 以上就是我在被顾县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知是我对法律无知还是办案人能力有限,还请广大网友给予指点。其中偃师市人民医院和洛阳信宜临床司法鉴定所也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却“的作用,去将在随后把其问题发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