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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间自发组织篮球比赛,争抢中受伤引发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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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2: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与李某是同事。2008年4月的一天,经常一起打球的张某、李某下班后和同事尚某、王某等人来到嘉定体育中心篮球场准备打篮球。除了李某穿皮鞋上场外,其余人员均穿着运动鞋上场。比赛进行一段时间后,张某、李某在争夺防守过程中,李某不慎踢到张某左足跟部,张某倒地不起,在同事搀扶下离开运动场。几天后,张某因伤痛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张某、李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而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鉴定:鉴定为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足跟腱断裂,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4个月。诉讼中,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法官根据案情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对于双方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一番说理解释后,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4万元,希望张某接受自己由衷的歉意,张某表示接受,李某很快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史建颖)
发表于 2010-9-21 11: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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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4: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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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16: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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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提醒我们,在进行体育活动时,一定穿着与体育活动相适应的衣着,否则造成别人伤害,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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