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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河南省计生委是如何干扰第六次人口普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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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1: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
  
  一、调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人口出生率、统计准确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避孕措施落实率、避孕措施及时率、独生子女领证率、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流动人口管理率。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乡村级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二、调查对象
  (一)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或外出未住本地的人。
  (二)户口不在本地,但流入本地1个月以上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准备在本地长期居住的人(含娶过来的媳妇或男到女家落户者,以及未报户口的出生婴儿)。
  (四)样本点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属于本样本点的出生对象(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
  三、调查时点与时限
  调查时点为调查开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24时。调查时限自调查时点前推一整年。出生情况和节育情况按此调查时点和调查时限调查,其它内容按填表说明要求的调查时限调查。
  四、样本点与样本规模
  每个农业县(市、区)、含农业乡的城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调查若干个农业样本点(行政村)。样本点人口规模不定。
  五、调查办法
  (一)调查组长负责调查的组织协调、调查质量把关、调查员分工、调查表格保管、调查样本点领取、调查资料上交。每个调查组分成几个调查小组,每个调查小组由不同县区的2名调查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其分工的调查表质量负责。
  (二)进入样本点后,由调查组长告知被查方在1小时内按农表八《样本村应提供资料一览表》所列内容提供所需资料。凡超过1小时提供的资料,调查组不予认可。
  (三)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按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不得诱导、威逼调查对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不得设集中调查登记点;严禁不经询问只凭个人经验填写调查表或照抄档案、资料的做法。
  (四)现场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入户时调查过程中,被查单位可派一名村组干部作向导,但不能干扰调查。
  (五)调查时,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应由本人回答;本人外出的,可找知情人询问;找不到知情人或知情人拒答的,调查员可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和台帐资料将有关信息填写到调查登记表上,并在备注栏注明。对于调查时限内有生育行为或收养行为的对象,要进行重点调查。对群众现场举报或反映的生育对象,要尽可能见到孩子及其父母,未见到的,需经走访调查核实后,将情况如实上表。
  (六)调查小组要认真审核调查表格,做到无空项、缺项、漏项、错项。调查小组的两名调查员要在确认后的调查表上签名。调查结束后,以调查小组为单位,单独向调查组长汇报,各调查小组不再集中汇报。全部调查小组汇报结束后,由调查组长对当天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时要特别注意去重和不同表格之间的逻辑关系;汇总结束后,对调查资料袋进行密封、签名。
  (七)调查及汇总过程中,调查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同其他人员讨论或交流调查情况,不得将调查表交给他人保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情况。
  (八)所有样本点调查全部结束后,调查组长将调查资料密封袋、调查员将《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分别交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六、调查表格概述
  (一)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二)村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三)出生情况调查登记表
  (四)避孕节育情况调查登记表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
  (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情况调查登记表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调查登记表
  (八)样本村应提供资料一览表
  (九)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
  七、填表说明
  所有调查表的填写,不得缺项、漏项。调查表中涉及到代码的,一律按代码填写或在相应的代码上打“√”。无代码的,要填写相应的文字或数字。凡因被查方不提供资料而导致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用文字注明。
  (一)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1、基本情况:总人口和已婚育龄妇女数原则上以《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数据为准,同时要注意核对报表等相关资料。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调查日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的,填写2009年度情况。调查日在2010年7月31日之后的,填写2010年度情况([农表二和农表七涉及相关内容依此填写)。
  此项内容由样本点所属乡的分管领导或计生办主任回答,调查员结合根据其回答情况,核对代发机构或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凭证、计生部门提供的详细个案、领取记录等资料后如实填写。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和代理发放机构反馈的资金发放情况表、财政部门反馈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凭证复印件。
  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的凭证复印件(划拨日期在7月31日前,视为及时拨付)。
  3、便民服务: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对乡级便民服务大厅(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可以和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合属办公)设置要求,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后填写。
  服务环境好指:大厅位置设置合理,有明显标识,大厅内服务项目公开,服务提示内容醒目,配备有群众等候座椅,设有咨询台,备有面向群众的服务手册、宣传手册和政务公开板面。
  服务项目包括: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术免费证明、新生婴儿落户证明、计生优惠证明;奖励扶助手续、特别扶助手续以及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事项。
  4、政务公开: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的标准进行政务公开。规范指:设置符合标准要求且内容齐全。乡级公开6类33项内容,分别是:
  政策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本地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其它处罚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服务类:服务承诺、免费代理服务、免费技术服务、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
  程序类:《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成人伤残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中招加分确认程序。
  结果类:病残儿鉴定结果、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务员招录用情况、二孩生育证审核名单。
  维权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有奖举报制度、村级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
  动态类:设置监督服务台和动态公示栏。
  5、信息化建设: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要求。
  机房建设规范指:乡级机房独立设置,机房环境好,硬件配备标准高,有防雷、接地系统,空调系统可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和湿度,使机房内的各类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并能按要求落实以下各项制度: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工作制度、病毒防范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等。
  计算机配置:一是硬件配置,指计算机CPU、主板、内存、硬盘等性能指标(点击计算机“开始”→“程序”→“附件”→“系统工具”→“系统信息”查看);二是软件配置,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计生业务应用系统;三是指计算机配备数量。调查员可以结合操作员的操作、演示等,根据以上三条判断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6、台帐资料:资料室建设规范指设置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资料柜,各类业务资料摆放合理,内容齐全,一目了然。资料管理规范:一是档案资料按不同的工作需求(分年度、分类别、分业务等等)分类归档,方便应用;二是各类资料整洁干净、填写规范、笔迹清晰、数据真实;三是不同资料、不同数据之间逻辑错误率低;四是资料、数据更新及时。
  调查日在2010年9月1日之前的,台帐资料可以是旧版台帐,也可以是新旧台帐并行;调查日在2010年9月1日之后的,以新台帐资料为准(河南省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台帐规范化、电子化、智能化建设方案)。
  (二)村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1、基本情况、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同乡级。
  2、调查时点漏管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凡在样本点发现的已婚育龄妇女(无论是否领取结婚证),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不属于本村,本人信息在计生台帐相关资料中未显示的,视为漏管。
  3、村室建设: 有康检设施包括标识、办公桌椅、保护隐私的隔档条件、标准检查床、温馨提示等;村室设有人口学校、档案资料室;有满足工作需求配套的办公设施用品(办公桌椅、药具箱、教学用品、图书角、档案柜);有基本工作制度、基本计划生育档案资料、设置宣传版面并及时更新。
  4、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情况:指县级人口计生委或乡级党委(政府)根据《河南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按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的标准,选聘出的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无村级管理员的“服务管理作用发挥”内容空填。
  是否按规定及时落实管理员报酬:填写目前任职的计划生育管理员2010年能否按当地规定(月领取、季度领取、年领取等)及时领到报酬。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被查方应提供2010年计生管理员报酬发放登记表,调查方要查验登记表上的签字是否和本人现场签字一致;以存折形式发放的,要到金融机构核对。
  服务管理作用发挥:由调查组在入户调查过程中任意抽取5户询问,了解群众对村级管理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满意程度,如“对生育对象和引流产对象是否进行随访”、“能否及时为需要办理生育证的群众提供服务”。然后由调查组长根据村管理员对职责了解程度、计生台帐填写、“四清”和“五及时”回答情况判断填写。
  “四清”:全村育龄群众生育状况清、避孕节育情况清、生殖健康情况清、流动人口情况清。“五及时”: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各种台帐记录整理上报及时。
  5、政务公开:设置符合《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要求且内容齐全。规范指村级公开5类28项内容,分别是:政策类、服务类、程序类、维权类、动态类(设置监督服务台和动态公示栏)。具体内容同乡级填表说明。
  6、资料室建设和台帐资料管理(同乡级要求):村级台帐资料在乡级集中统一保管并且整理规范,也视为规范。
  (三)出生情况调查登记表
  本表由调查员逐户调查后登记。调查登记对象为调查时限内有生育行为(含收抱养、送养的调查时限内出生婴儿)的对象。
  1、符合政策:(1)一孩生育均视为符合政策生育;(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且本人持有当年度全省统一印制的二孩生育证(包括持2009年度二孩生育证生到2010年1月、持2010年度二孩生育证生到2009年12月或2011年1月、2011年度二孩生育证生到2010年12月)。
  2、准确上报: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准确上报。(1)报告单填写的婴儿出生年月、孩次、性别、政策内外,与调查情况完全一致;(2)乡、村两级报告单填写完全一致(属于县级直管的村,查县、村两联单);(3)不同台帐资料显示该对象出生相关信息无逻辑矛盾。
  3、判定出生:调查组在调查期间没有见到婴儿,但根据各种生活迹象、证明材料或群众举报等因素,经调查组核实符合以下出生判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判定为调查时限内有出生:
  (1)调查员在入户时发现有生育迹象或不同户两人证明有出生并且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下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经调查组长书面通知被查方,调查组离开样本点前2小时以内无正当原因未能见面者。
  (2)经妇科检查有生育体征,无婴儿死亡证明或流引产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
  (3)提供假证明或找人顶替参加健康检查的(假证明主要指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离婚证、假流引产证明、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假健康检查证、假生育证等)。
  (4)调查入户3次以上均关门闭户,或者迁出没有迁入地计划生育接管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不能提供调查时限内各次健康检查证明,经调查组书面通知被查方,调查组离开样本点前2小时以内无正当原因未能见面者。
  (5)被查方报为流动人口,调查走访发现属于以下情况的:流出前没有康检记录、没有落实避孕措施、没有办理婚育证明、没有签订计生管理合同、没有确定联系人、没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或信息系统通报单、入户调查时有两户以上证明没有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经调查组书面通知被查方,调查组离开样本点前2小时内无正当原因未能见面的。
  (6)在样本点内暂住、寄养或以走亲戚等名义居住的调查时限内出生的婴儿,不能提供婴儿父母住址或相关身份证件的。
  4、调查员和调查组长签字: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符合判定条件的对象或发现有错报项目的,由发现该问题的调查员和调查组长共同签字。
  (四)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调查登记表
  本表由B超医生和一名协助其工作的调查员两人负责,分类填写。被查单位可以有1人陪检,但不得填写、抄录调查表,不得干扰调查。
  1、调查对象:样本村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其中,属于康检对象的,必须提供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服务手册等证件。
  2、康检对象:分为3类。
  (1)第1类对象:若干名。由调查组长、B超医生和一名调查员共同商定,从样本村全部调查对象中任意抽取10%重点对象作为康检见面对象(其中,二孩妇女和一孩妇女各占5%)。
  (2)第2类对象:若干名。样本村调查时限内应及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主要指:调查时限内有生育(含判定出生)行为的妇女;调查时限内有流引产行为的妇女;调查时限前有生育或流引产行为,在调查时限内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妇女。
  康检对象由调查组书面通知被查方,康检结果由B超医生如实填写。其中,应见面未见面者,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见面”。
  (3)第3类对象:若干名。不属于第1、2类对象,但调查组认为在调查时限内有生育行为的、未落实避孕措施的、其它有必要进行康检的妇女。经康检确认后,属于时限内生育对象,登记在《出生情况登记表》上,属于时限内应落实未落实措施对象,登记在《避孕节育情况登记表》上。
  3、康检结束时间:调查组书面通知被查方开始康检3个小时后,可以撤离调查点。
  4、已婚育龄妇女属性:本栏目不能空填。对照属性代码,凡不属于“2~4”的对象均属于应落实措施对象,选择代码1填写。其中,现孕对象中属于一胎尚未领取生育证的,视为“零孩或持证未生育”对象。“离婚、丧偶或配偶服刑”的,视为“其它无生育条件者”对象。第(6)栏填写代码1的,第(7)栏“避孕措施类型”不能空填;填写代码“2~4”的,第(7)栏“避孕措施类型”一定空填。
  5、避孕措施类型填写:
  (1)康检对象:以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结果为准。以下5种情况,填写“无措施”:经调查不属于流动人口且康检未见面的;上环对象经B超检查无环的;绝育对象经妇科检查无手术痕迹的;服用药具对象说不清服药用具方法的;属于判定出生对象(确实已落实措施的除外)。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填写:如果调查日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流出到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4省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如果调查日在2010年6月30日之后,流出到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即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上海市)和福建省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流出到其他省份已婚育龄妇女,自流出之日起,其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通报单(规范的纸质或电子通报单,下同),或者通过流动人口系统(包括我省和全国流动人口系统,下同)通报康检的次数为每3个月1次。
  流出3个月以上的,根据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最近一次提供的通报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系统通报记录上显示的避孕措施填写。流出不到3个月的,根据流出前最后一次康检记录和申请表显示的避孕措施,两者一致的,如实填写,两者不一致的,视为无措施(农表六相关内容依此填写)。
  6、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认定:属于应康检对象,如果有不同户两人以上村民证明确实流出,样本点能够同时提供真实、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流出前康检记录、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通报单或流动人口系统记录,经调查组长审核,可以认定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凡是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在本表“备注”栏注明“流出”,同时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情况调查登记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真实合格的《申请表》、流出前康检记录指:格式统一;不缺项、漏项、错项;有印章。
  7、生育或引流产时间:填写第2类康检对象生育时间或做流引产手术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8、采取上环或绝育措施的时间: 填写第2类康检对象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9、避孕是否及时:首先根据第(4)、(5)栏的子女数量和第(7)栏的避孕措施类型,确认是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根据第(8)、(9)栏的时间间隔,判断是否及时。属于脱(换)环的,本栏可空填,但要在“备注”栏注明。
  避孕及时指:生育(自然分娩)后三个月之内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剖腹产八个月之内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引流产三个月之内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
  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指:生育一孩后采取宫内节育器或绝育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孩子后采取绝育措施。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
  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时限内政策外出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包括样本村调查出的政策外漏报、瞒报对象,不包括判定出生。
  被查方须提供样本点所在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资料(依法行政档案,包括行政征收登记表、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及账目)。查阅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时要与财务帐表上的数据对照。
  调查时限内本乡没有政策外出生或被查方提供不出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资料的,调查员要在“备注”栏注明“无政策外出生”或“未提供资料”。
  应征金额的填写:以征收决定书上的应征金额为准(征收决定书下达的征收金额明显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计算为准)。漏报、瞒报、或未下达征收决定书的对象由调查员根据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
  实征金额的填写:查阅卷宗、帐表、票据,填写实际征收的金额。调查样本村有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时,要注意入户核实。
  (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情况调查登记表
  填写对象是户口在样本村,离开本县域外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上学、探亲、访友、就医、出差等除外)的已婚育龄妇女。调查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调查日。
  1、康检次数:康检次数以现居住地或流动人口系统提供的通报单为准,具体内容参考P12农表四关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填写”解释。流出不满3个月的对象和免检对象,应康检次数填0。
  2、是否采取避孕措施: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在采取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
  3、现居住地地址:省内流入地填写到县(市、区)、跨省流入填写到省级。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调查登记表
  此表由调查员根据样本村提供的相关资料,入户走访,如实填写,但不能照抄资料。调查对象为样本村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证》且子女在14周岁及以下的家庭户。其中,未见面对象、见面但调查对象不能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存折的,全部在备注栏注明。调查时限同农表一相关解释。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存折:指调查员入户时是否见到该证件。凡是未见到证件或证件由村委会(村管理员)代为保管的,均视为无。
  2、应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金额(元):调查时限内应领取到的奖励费总金额。按照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费的落实情况。调查小组以入户调查询问的情况为准。要重点查看奖励费存折,询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否按时拨付到个人帐户,是否可以自由支取。经询问本人回答未领取或本人拒答、存折由乡村集中保管,或者领证家庭不能自由支取的均视为没有发放。必要时,调查员可到乡代发金融机构查看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逐人收支记录,并依此确定奖励费的发放时间和金额。
  3、实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金额(元):调查对象自述及提供的存折上显示的实际领取到的奖励费总金额。
  (八)样本村应提供资料一览表
  此表由调查组入村后提供给样本村使用,不再收回。
  (九)调查员样本点调查情况报告表
  每个调查员每个样本点填写一份,调查结束后单独交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发表于 2010-9-20 12: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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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0 13: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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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组
联系人:李金德,电话:010-68782673

执法检查组
联系人:郭国云,电话:010-687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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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3: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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