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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罪当死刑者不得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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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2: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强调,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惩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通知》还要求,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
发表于 2010-9-16 18: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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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8: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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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0: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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