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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捞人费”捞来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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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5: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郁女士的生意合伙人刁某被公安机关羁押,涉嫌故意伤害。为帮朋友一把,郁女士找到和自己有业务往来的牛海(化名),牛海称其同村人牛华(化名)可以帮忙运作,将郁女士介绍给牛华。牛华称自己有“捞人”的路子,答应把刁某“捞”出来,要求郁女士先支付5万元“捞人费”。
  5月27日,在牛海的见证下,郁女士交给牛华5万元,稍后要求牛海给自己写一张欠条,证明钱已交出。无奈,牛海写下欠条,内容为“今欠郁某5万元”,郁女士在后面加上“刁某6月7日出来欠条作废,人不出来如数返还。”
  事后,牛华没有运作成功,刁某未能办理取保候审。郁女士向牛华、牛海追索5万元,遭到拒绝。
  不甘心“人财”两空的郁女士手持这张欠条,将牛海、牛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郁女士请托“捞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使涉嫌违法犯罪者脱离强制措施,逃避法律追究,牛华答应为其“捞人”,郁女士为此向牛华支付5万元“运作费”,双方的行为因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显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郁女士交付的5万元系请托释放刁某所进行的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应予收缴。
  8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认定双方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原告郁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另行制作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向牛华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涉案款项5万元。
发表于 2010-9-10 15: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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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3: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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