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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也能获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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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7: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姜林生是前年到外地上大学的,入校时,他按照要求把户口迁移到了学校所在地。
  去年年底,他们村因一部分土地被征用得到了150多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时,村里以他的户口不在本村为由,不分给他土地补偿费,姜林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姜林生所说的情况实际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因此,国务院1998年12月27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而且,依照该《解释》的规定精神,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平等参与分配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户籍是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一般还要结合考量该人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补偿费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本案姜林生在上学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已经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学习暂时把户口迁离该村,并没有改变他与该村的生产、生活关系,更主要的是,没有改变他现在(甚至就业前)仍然要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再加上他在整个就学期间又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因而,村里不能在他求学期间取消他的成员资格,不能剥夺他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高度、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角度以及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现实需要考虑,也不能以学生户口迁出为由,限制和剥夺学生应当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
  (作者  孟丽芝    单位: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0-8-29 18: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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