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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老人不该拥有免死金牌,应该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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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5岁老人不该拥有免死金牌,应该杀无赦!




古代封建王朝,很多功臣都拥有免死金牌,又叫丹书铁券,皇帝所赐、代代相传,《水浒传》中的‘小旋风柴进’就有这么一块。只要手握免死金牌,犯了死罪可以免于一死,除非造反弑君罪在不赦。岁月如梭,转眼已到了21世纪00年代,帝王将相早已成为冢中枯骨,免死金牌却并没有销声匿迹,只不过形势变了,从丹书铁券变成了法律条文,主人变了,从功臣变成了法律的vip会员。未满18岁不判死刑,怀孕女人不判死刑,精神病患者不判死刑不判任何刑,这些人群都是法律的vip会员。皇恩浩荡,雨露均沾,如今法律的vip会员又添新会员——75岁以上的老人,他们犯了死罪,也有免死金牌了!


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75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引起了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大代表的热烈讨论。姜兴长委员认为,这个规定积极,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但似乎还是严了一些。能否考虑‘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他认为,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新京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人群越来越少了,去掉一个最低分——18岁以下,去掉一个最高分——75岁以上,剩下的只有不老不少的中间年龄段。即使是中间年龄段,依然有人可以法外开恩,可以开除什么籍、留什么查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我真的不好意思再拿来说事了,我还是把它放在幼儿园小朋友的童话书里吧,只有天真的他们还会相信。有关部门,请你们把这句话从中小学生的法律课本里删除了,看了眼晕。


我实在百思不得其解,未成年人犯罪不判死刑,你可以解释为不懂事、年少无知、心智不成熟,应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还多少可以理解。可是75岁以上的老人难道也不懂事吗?也年少无知吗?40不惑、50知天命,75岁以上已经该懂得都懂了,心智已经成熟得不能成熟了,凭什么拥有免死金牌?他们经常自诩‘吃的盐比你吃的饭还多,走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阅历丰富、心智成熟,违反犯罪就应该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凭什么网开一面!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汉文帝时就规定80岁以上,政府每月赏赐肉、酒、米。但是尊敬是尊敬,你不能拿法律做人情,法律面前岂能倚老卖老!你可以给老人公交车上让座、搀扶他过马路、衣食住行上出台一些照顾措施,都是一旦触犯了据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对不起,该枪毙就得枪毙、杀无赦!


我还有一事不明,就算‘死罪可免’,那不是还有一句‘活罪难饶’吗?75岁以上的老人,年逾古稀,行将就木,怎么饶啊?让他去坐牢吗?这么大年纪,你还得找人照顾他的衣食起居,这是坐牢还是养老?75岁老人坐牢,你总不可能叫他去石料厂、砖窑参加劳动改造吧?他干的动吗?既然死罪免了,坐牢也不太方便,75岁老人犯了死罪,到底会如何处置?请有关部门公开透明。


我还有一个小小的担忧,知道自己犯死罪不用枪毙,75岁老人会不会有恃无恐、趁机作恶?反正有免死金牌,何惧之有!法律已经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了口子,杀再多人他们都不会死,于是他们有恃无恐,杀人放火与日俱增、犯罪手段越来越残忍,例如一宜兴高中生在18岁生日前一天,奸杀女生、焚尸灭迹。如今,法律又为了75岁以上老人再开一条口子,这岂不是重蹈未成年人犯罪剧增的覆辙吗?我们的安全感岂不是要荡然无存!


如果你相信上帝,请你祈祷:“出门千万不要遇见精神病,否则死了白死;千万不要得罪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75岁以上的老人,虽说‘杀人不过头点地’,可是他们杀人不会头点地,因为他们拥有免死金牌,他们是法律的vip!——阿门!”
发表于 2010-8-29 13: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才对,像以前在家的时候打架,20多的,基本不和18以下的死整,要不然出了事儿,人家可以免死的!~
这样18以下的“小孩儿”就更嚣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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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3: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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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5: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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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5: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 18岁早都过了 努力快到70岁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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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9 17: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青年 于 2010-8-29 17:39 编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老年人犯罪,不管年龄多大,应该与其他人犯罪一样,接受处罚。众所周知,老年人受其年龄及其生理因素所限,即使不适用刑罚,犯罪的老年人也往往没有能力再一次实施犯罪,刑罚适用特殊预防目的也能达到;另外,让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反而会使社会公众因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反感。古语云“法情和谐”、“法顺人情”、“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等等,即是有力的阐述。我国古代的刑罚虽然野蛮、落后,但是在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规定上,却充满了人性化的光辉。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既是顺应国际趋势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也是从古代刑法对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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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青年说的不一定对。“让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的老年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反而会使社会公众因认为刑法不人道而产生反感。”这样身体状况的人不会是靠自己的体力去犯罪。那么他犯的罪肯定是智能型的,损失岂不更大?危害社会的能量岂不更大?思维不要老是停留在拿把刀去血淋淋杀人这么直观的犯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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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7: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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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7: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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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7: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几乎都从不同的程度或方面体现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这是顺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必要之举。概括而言,各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限制。如蒙古国现行刑法典第53条第4款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和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二)在刑法总则中,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巴西刑法典》也曾规定,犯罪人超过70岁的,是处刑的从轻情节之一。

(三)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如,《蒙古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法国《新刑法典》第131-13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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