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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交警队有圈钱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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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22: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于:谁用我的打印机  

    偃师交警队有圈钱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93条 近期,偃师交警队非法利用电子眼拍照,以违章停车的名义对车辆进行罚款,严重违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93条关于机动车停放的有关规定。

1、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偃师交通队并没有指出违法行为,也没有警告,更没有劝其驶离,而是直接照相,直接罚款,直接罚200元。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偃师交警队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场,只管照相,并且用电子眼照相,罚款直接封顶罚200元,严重违备了《交通安全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表于 2010-8-20 01: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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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09: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没车,不过有车的人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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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4: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额也没车,有车的人就有钱不怕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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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5: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车,有的时候我看司机还得和交警说好话啊,原因是看到就拍照啊,你来了,也不行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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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16: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队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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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有车呀,楼主说的太对了
是改改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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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5: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被罚过,几百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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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1: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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