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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论坛版主管理条例(版主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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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偃师论坛版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论坛版主管理,充分发挥版主管理职能作用,确保偃师论坛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论坛管理员负责对版主进行管理和考核,视情况对版主进行处罚和奖励;所有会员均可对版主的言行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偃师论坛各版块的所有版主、分类版主及总版主。


第二章  版主须知


第四条 版主并不是一种荣耀,而是一种坚持和责任。
第五条 版主的首要工作并不是删帖、移帖、转帖,而是引导网友进行讨论。
第六条 版主并不一定需要是最高水平,但必须能够欣赏最高水平。
第七条 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和不足比起死不认错来,更能突显你的形象。
第八条 不要以为强制手段可以解决一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第九条 衡量一个版的标准是优秀文章的数量和人气的多寡以及会员的忠诚度。
第十条 制定了规则,就应该从自己开始严格遵守,然后公正地进行。
第十一条 未得罪过人的版主不见得就一定是个好版主,有作为就必须先承受压力。
第十二条 不要参与骂战,金钱、时间、精力都比你丰富的人多得很。
第十三条 多征询网友的意见,但不见得事事都必须征询网友。记住:你是版主,应该有主见,懂得民主就必须学会集中。
第十四条 分区版主与论坛版主一定要沟通好,对一件事出现两个不同的处理结果,除了会引起版主与版主之间的尴尬外,更严重的是直接打击了各版主的威信、信心与团结。
第十五条 你想改革,很好!但千万别太急进,一定要先令网友充分了解你的意图和想法。


第三章  版主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论坛生存的根本就在于兼容包并,允许各种观点的生存。各位版主应以此为基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偃师论坛规则,在把握大局的情况下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二十六条 严肃请假制度,因事不能管理必须向管理员请假,并寻找可以接替的版主进行管理,请示管理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 能够主动发表新主题,引导网友讨论话题,丰富论坛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权利及义务将本版上的灌水文章,反动、seqing、人身攻击或严重漫骂等不当言论加以删除。
第二十九条 维护本版的正常讨论秩序,合理公正的处理各种争议。
第三十条 可以在管理规定范围内使用置顶、删帖、移帖、编辑、警告、合并、复制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 各版主要尊重用户的劳动,不得滥用权力,要尽可能的避免直接删除主题,若必须删除或处理会员,必须提供完整的参考证据。
第三十二条 加强与网友间的交流,热心回答在本版的网友问题,提高亲和力。
第三十三条 注意论坛事务中有关管理事项的更新并予以配合、实施。关注本地热点话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协助总版主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服从论坛统一管理,不得对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论坛管理员通报。
第三十六条 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网友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各版主不得将版主帐户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管理员请示。
第三十八条 负责对论坛内优秀主题的整理,并为有为有特殊贡献的用户报请管理员奖励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版主有责任发现和培养新人,并予以推荐。


第四章  版主的任免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出任何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行为,做出损害论坛声誉的重大事件,管理员有权取消其版主资格。
第四十一条 每月进行一次版主评定,优存劣汰。评定从版面人气、精华区整理、版主回帖等多方面进行,将充分考虑网友及其它版主的意见,然后通过管理员和其他版主商量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不尽职尽责而遭人检举的版主,由管理员做口头警告后情况仍未改善者,管理员可取消其版主资格。
第四十三条 没有履行好版主职责,或管理版面成绩平平,又出现新的更适合的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严重滥用职权、声望低落或民愤过大,参与争吵并被反应查证2次以上。
第四十五条 泄露密码或借用版主权限于他人使用。
第四十六条 版主由于个人的原因暂时无法进行版务管理时,应提前通知管理员,并在版内通告;不按规定辞职而一走了之的版主,被视为失职而解职,三个月内不得再申请版主。
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免去版主职务,由管理员在“论坛公告”版发布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偃师论坛,偃师论坛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于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08-1-21 21: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偃师论坛的斑竹们总算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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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08: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须知不简单的只是一个须知,而是文明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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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08: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这样才像真正的正规军了 有了制度        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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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09: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木事常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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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2: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板主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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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2: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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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6: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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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2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决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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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21: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啊
慢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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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21: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管理员我在外地工作,请问我可以申请斑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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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6 21: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瀟湘浪子 于 2008-7-16 21:39 发表
管理员我在外地工作,请问我可以申请斑竹吗?


只要达到申请要求 并且能胜任版主的工作 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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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10: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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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9: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投资理财板块有兴趣

不知道斑竹需要什么条件。我的qq:747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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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2: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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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3: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凭栏听风吹雨 于 2008-9-11 19:02 发表
不知道斑竹需要什么条件。我的qq:747103804


不好意思  可能是网速太慢 你的QQ我加了半天也没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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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8: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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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8: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你QQ多少?

要不你加我下


要不万一哪天我有事

上不了也好请假啊

我电话是13303797931

你给我发个短信让我知道你电话最好


呵呵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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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3: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并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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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坚决拥护并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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