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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元存成33000监控录像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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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300元存成33000监控录像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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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关注■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胡爱军 陈宝亚) 储户说存款33000元,有银行出具的存款凭条为证;银行说只存了3300元,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对于29700元的差额,储户和银行各执一词,谁说了算?法院经过庭审判定,现场监控录像说了算!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件不当得利案,判决被告李英返还原告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9700元,并支付利息。
  原告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诉称,今年5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李英到该银行一分理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该银行工作人员在进行电脑操作时,误将李英的存款3300元操作成存款33000元,由此将该款项33000元存入李英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同日上午,李英到该银行另一营业部将大部分现金取出,账户内只剩600元。后银行在结账时发现金额短缺,认为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事后,银行多次找李英协商此事未果。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英立即返还不当得利29700元,并按年利率5.31%支付自2010年5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李英为抗辩原告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当时存款时银行出具的凭条,上面有银行确认的存款数额为33000元。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存款时的监控录像,并当庭予以视屏播放,录像显示,李英当日在原告下属的分理处存款金额仅为33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存款数额的主张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证据,且上述证据均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证据的审核认定,即证明力大小的确认。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银行现场监控录像所证明的内容,其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交的银行出具的储蓄存款凭条的证明力,更加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该证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李英取得的29700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并造成银行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及利息返还受损的银行,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应当对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原告不仅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有损失,还应当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按法理学的观点,被告李英本是无须举证的,其提交的银行存款凭条作为合法证据,应当说也是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原告方即银行没有可以推翻被告李英的证据,原告无疑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但银行申请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通过监控录像还原了客观事实,其证明力大于银行存款凭条的证明力,法院应该根据该证据来确认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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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0: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利率5.31%支付自2010年5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着不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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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5: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不应该支付利息,毕竟银行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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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监控录像还是真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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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08: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场监控录像还是真有用
梦想成真 发表于 2010-8-12 18:26
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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