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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复制4.5万被取走 银行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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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2: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银行卡信息被犯罪分子窃取,导致卡内的余款被盗。出现这种情况该由谁承担责任?日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判决银行被判担责。
      银行卡未丢,钱却没了
      去年5月,李力在博爱甲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6月15日和16日,李力在乙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各取款2000元。6月28日,李力再到该处取款时,却发现卡内的4.5万元不翼而飞。李力随即到甲银行查询,被告知4.5万元已被取走。
      李力向警方报案。据侦查,李力的银行卡在16日取过钱后,一直由自己保管。监控录像显示,6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在李力取钱的乙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李力的银行卡复制了9张,并于6月16日取款2万元,于6月18日取款2.5万元。
原来,犯罪嫌疑人在乙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窃取密码的微型摄像装置及读卡装置,李力取款时,其银行卡信息便被窃取,导致其4.5万元被盗。
      李力与开户的甲银行交涉,甲银行以这是盗窃案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去年7月,李力将甲、乙两家银行一起告至博爱县法院,要求两家银行共同赔偿4.5万元。
去年9月,博爱县法院判处甲银行应赔偿李力4.5万元,乙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家银行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文来源:焦作日报
发表于 2010-7-30 12: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的监控录像,难道只是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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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动取款机监管不当就会有漏洞,看这个照片,管理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造成窃取信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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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3: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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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3: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类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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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23: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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