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查看: 574|回复: 3

拾到遗失物将其丢弃应该赔偿失主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28 14: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大家讨论一下,张某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16: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指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赔偿失主钻戒损失4.6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7-28 18: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他应该赔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5 09: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贵重物品还是应该交到公安机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4-20 09:03 , Processed in 0.04022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