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户外救援队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救援队的宗旨:救援队以倡导安全、互助、环保的户外运动,预防户外安全事件的发生,开展意外事件搜救活动为宗旨,主要为偃师及周边地区的群众性户外运动提供公益救援服务。 第二条 救援队的性质:救援队为公益性救助团队,由热爱公益事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组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执行救援任务时,能够自主性地运用自身的技术、装备,适时派出相应救援人员,实施力所能及的救援行动的民间救助组织。 第三条 救援队不隶属于任何机构、社团、组织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团体、组织的加入、支持和资助。救援队积极与国内外救援机构合作,从而提供更加快速有效的救援服务。 第四条 救援队的成立不只是为了救援人员,更多的是日常的安全知识互动交流,防范于未然,使更多不应该发生的户外安全事故减至最低。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组织架构 第一条 救援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年龄在18岁-50之间; 3、对驴友有爱心、责任心、有奉献精神; 4、持有户外领队资格证; 5、必须参加定期的培训课程; 6、接受过红十字会户外医疗急救培训; 7、认同救援队理念和宗旨,团队意识强、责任心强,遵守救援队章程和管理制度,遵守救援队纪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同时愿意和能够支配自己的休息时间参与救援队活动。 8、能够意识到志愿参与的救援行动本身所潜在的风险:包括人身伤亡、经济损失、工作受误,并且可能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救援队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为队员申请意外伤害人身保险。 9、队员应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技能,如:野外生存经验、极限运动经验、熟悉偃师及周边山区路线和地势、多次成功领队经验、登山运动经验、医疗救护、通讯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技能。 第二条
救援队员职责: 1、救援队施行队长负责制,救援队员在队长领导下参与活动; 2、队员应自行准备必要的个人装备,并保管好分发的队内公用物资和装备;愿意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物资和装备;愿意承担救援行动产生的费用; 3、应通过正常渠道对救援队的管理、建设等方面,发表意见和建议; 4、积极参与队内活动和志愿参加救援活动,不要求报酬; 5、所有参加救援活动的队员,对救援事件及被救助者负有为被救援人员保守个人隐私及秘密的义务。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一条 值班制度 1、设立救援电话 2、值班人员的安排由队长决定。 第二条 纪律制度 由于救援队为自发性志愿者组织,不具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但为了保证救援队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特制定以下纪律制度: 1、内部团结、相互尊重; 2、平等相待、互帮互助; 3、遵守规章、服从监管; 4、爱护公物、热情服务。 第三条 信息发布制度 由队长或队长授权的队员对外发布有关救援队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救援队名义发表言论。 第四条 奖惩制度 1、对积极参与队内各项活动,参与现场救援活动,对救援队发展献言献策,对救援队发展产生推动作用,能尽力为救援队争取社会资源的队员,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及物资奖励。 2、对违反队内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采取提醒、劝说、警告等措施。 第五条 退队制度 适用于因为救援队自身原因希望其退出的队员。 退队实施的主要理由为:对救援队理念和宗旨已经不认同,且行为有明显违背的;不服从救援队管理,不遵守救援队章程,并在警告后无效的;多次违反救援队纪律并在警告后无效的;多次漫骂、指责队友等破坏性行为的;长期不参与救援队活动的;以及其他认可的退队理由。 对于主动和被动原因退出的队员,应归还使用或保管的救援队相关物品。 第四章
救援活动 第一条 救援原则 救援服务的原则是:自发、自愿,积极救助,量力而为。 鼓励户外爱好者填写户外救援服务卡,鼓励户外爱好者在进行户外活动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等信息送交救援队进行备案。 第二条 救援行为的界定 救援队及其救援行为纯属自发、自愿,并非法律义务。 被救者家属务必先拨通120、119、110进行报警。这将会是判断合法救援被救者的必要程序之一,否则救援队可能会不予出行救援。 救援行为的实施,是因为接到了被救助人或其亲朋的请求而发生的,说明被救助人或其亲朋认可救援队将采取的救援措施,愿意承担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一切结果。 救援队有权拒绝错误、非专业、超出救助能力的救助信息或指令。 救援队可选择性地参与、协助社会或国家救助职能机构完成相关的救援活动。 在救援过程中,因超出能力范畴、风险因素过大等原因,救援队有权随时取消救援行动,转而采取协助行为。 第三条 救援程序 救援程序包括:受理救援――启动救援――实施救援――调整方案――后续救助――财务结算――救援总结。 1、受理救援: 当值班队员接到救援请求或协作要求时,应做到:①详细记录对方信息:事件情况、人员状况、地点(地域)、装备情况、周围环境、天气情况等;②第一时间提醒当事人应报警,求助官方救援力量,明确告知救援队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民间救助,应是官方力量的补充;③通知队长,判断需要投入救援的时机和方式;④视情况与当事人及时沟通,指导其采取自救措施,提醒注意事项。⑤被救者需要提供除网名以外的真实姓名电话,及家属联系方式和地址,并尽可能提供被救者的血型、药物过敏史等相关急救信息。 2、启动救援:在明确需要实施救援后,按相应预案启动救援机制,及时将救援范围、时效、任务类型,以及集合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下去,召集队员参与救援工作。第一时间启动后方协调指挥机制,成立后方指挥部,主要工作包括:统一指挥救援力量,安排救援方案;信息的统一收集和发布,避免信息混乱和阻塞救援信息的传送,主要通过网站发布救援进展信息;召集救援(后续)人员、车辆、物资,进行必要的人员登记、调配等工作;与受困人员沟通信息、与前方搜救人员沟通信息;进一步讨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与其他救援力量进行协调和沟通;视情况与受困人员家属、各类媒体记者进行沟通等等。 3、实施救援:搜救人员赶往救援地点,实施救援。应根据情况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调整方案:根据救援进展情况,不断进行方案调整,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的调配。 5、后续救助:当现场救援任务结束后,应根据情况决定后续救助活动安排。 6、财务结算:对救援产生的费用进行财务结算。 7、救援总结与公告:救援行动结束后,由队长召集相关人员,总结本次救援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救援预案,并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相关等级划分 救援任务等级:分六级(一级为最高等级):一级:全队被困且有人发生意外;二级:全队被困;三级:团队人员走失;四级:迷路;五级:人员野外失踪,当日或隔日(含多日);六级:辅助搜救。 救援时效等级:紧急、急迫、一般。 救援范围:景区、近郊山区、远郊山区、外地山区、其他。
第五章 救援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第一条 救援经费的来源 1、救援行动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参与人员AA制分摊。 2、户外救援队救援结束后,被救援人有义务对救援行动本身的开支进行核算,户外救援队接受被救援人或组织给付的全额经济补偿; 3、户外救援队不接收超过救援活动开支数额的经济补偿。除非作为救援经费的捐款。若救援行动需支付队员自身费用以外的特殊费用(如设备装备的租借费、车船费、门票、向导费等),而被救助人拒付该项费用的,救援队保留追偿权。 4、所有赞助和募集的资金、物品只针对救援队团体,任何个人不能以救援队名义接受赞助。 第二条 救援费用的使用管理 户外救援经费由救援队管理和使用,不受任何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管理、干预或支配。 户外救援经费使用范围:救援行动时因集体行为或公共用途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购买救援装备、器材;日常活动费用;必要的其他开支等。 第六章 附则 救援队名称:偃师户外救援队 救援队队旗: 救援队队徽: 户外救援队法律顾问: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