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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游击队”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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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0: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0-7-11 10:37 编辑

“装修游击队”之祸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黄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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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安家,有些人为了节约成本,找来了“装修游击队”,可“装修游击队”却并不一定能让人省心,且不说装修资质不足的问题,一不小心甚至会让你惹上官司。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因装修工人在施工中摔伤致残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业主被判对受伤工人承担了20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厦门市民林先生在厦门市区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因为房子长时间闲置,所以他就和朋友罗先生协商,由罗先生临时入住,并负责入住前的装修。可是让罗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就是因为这次装修,竟让他惹上了官司,被人告上了法庭。
  罗先生在装修这套房子的时候,找了“装修游击队”,并由四川人邵某承揽了房子的油漆工程。邵某又找来了老乡旷某和伍某,一同做房子的油漆和粉刷。而把罗先生告上法庭的,正是其中的油漆工伍某。
  在法院的卷宗中,对这起事故的经过是这样描述的:2009年6月3日,经罗先生与邵某联系,原告伍某与被告邵某、旷某过来做油漆工。2009年6月10日上午,原告做工时,因木梯突然倒塌,致使原告伍某受伤。原告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2天出院,经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出院时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去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长期加强护理,避免并发症,注意加强营养。
  法院经调查后认定,原告伍某和被告邵某是内部合伙关系,对于伍某的受伤,邵某无须承担责任。罗先生和邵某之间存在工程的承揽关系,但和原告伍某并不存在承揽关系,所以罗先生将工程包给邵某,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旷某在两个梯子搭一木板的架子上工作,因梯子倒塌原告坠地受伤,故原告受伤系因其在油漆粉刷作业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注意责任而导致自身坠地所致,对于原告的受伤,其自身应承担75%的主要责任,罗先生提供梯子,因梯子倒塌,致站在梯子搭成的架子上作业的原告坠地受伤,故对原告的受伤,该物件的提供人罗先生应承担25%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应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万余元,由被告罗先生承担其中的25%,共计20万余元。
  对于本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有国认为,家庭装修最好是请有资质的公司,如果是请“装修游击队”,最好是要求他们自己购买保险,或者干脆替他们购买保险,以规避风险,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业主很可能惹来一身麻烦。
发表于 2010-7-11 17: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装修、盖房子时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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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0: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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