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键侠客 于 2010-7-5 15:10 编辑
转自 莫敢
这几天全国都被热浪包裹。我扛不住手痒,还是去打球了。结果活生生地了解到,什么叫用汗水滋润大地。稍微一动,身上就启动开了无数个微小的喷泉一样,简直能听到汩汩的水声了。我特地背了4斤多的水去球场,它们都在一个小时内被我喝光,并迅速转化成汗融入大地。我一次冲凉用到的水,恐怕都没我出的汗多。而打球后停了半个小时,仍然汗如雨下。
回到家感到累得半死,我就突然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像我这么热天去运动,纯属自己折磨自己,咎由自取无需同情,但恐怕有些人,工作要求他们必须在烈日之下进行露天的体力劳动,比如建筑工人,他们有没有休息的权利呢?我便做了一些搜索。
我找了两份全国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卫生部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但它已经是50年前的文件了啊。注意,这是一个暂行办法,暂行都可以是50年之久,想到政治教科书上说“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是不是马上产生一种想把自己活活捏死的感觉。
而且,这个暂行办法根本不像一个法律文件,大部分内容在不厌其烦的在讲述如何降温的方法,有哪些可采用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像一个老婆婆在罗嗦叮咛嘱咐时的文字实录。
另一份文件是0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同样是卫生部发布的。但它严格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从命名上就能看出,似乎只是一个内部流通的红头文件而已,没什么影响力和知名度,导致我费了一些功夫才搜索到。
这份通知里,前面尽是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的屁话,直到中间偏后的第四部分,才是如何落实用人单位责任的部分,也就是真正有用的部分。我详读了一遍,发现了一个还值得玩味的立法逻辑问题。
首先,它没有明确高温下是不是必须放假,第四条只是笼统地说,“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后第六条又奇怪地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这就很有中国特色了。高温之下,可以放假,也可以不放假。但放假不得扣工资。这种规定之下,用人单位的理性选择,当然是不放假。
事实也证明了,除了国企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很少听说企业会放高温假的。
当然,不放假按规定需要给高温津贴,但高温津贴非常微薄,通常只是几十块钱一个月,还不够买冷饮的。最后,也许是要命的,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没有任何后果。
我花了这么多笔墨在评价一个几乎没有人知道的部委通知,当然不是为了仅仅评价它本身——这样太浪费我的情怀了,其实我是想说,我们有着很多法律,有着这样的通病,有着极其愚蠢的制度设计,无法达到催人向善的目的,反而导致趋恶。
比如去年坊间议论很多的职业病诊断艰难问题。法律规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企业提供健康证明、职业史、劳动关系等证明,但又没有明确说明如果企业不提供,有什么后果。一心想脱离干系的企业,当然不会自证其罪,于是职业病工人根本无法进入诊断程序。
这种法律,就好象做好了该做的铺垫,只差手把手告诉你该怎么规避责任。这是催人向恶的法律。
你说这是职业病医院恶意理解法律也好,你说这是用人单位丧尽天良也好,但是法律本身为什么要留下这么一个大豁口呢?把责任条款列明有那么难吗?
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法律,除了原则性规定,依然是一片空白。有操作性的法律亟待出台。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不应介入民事领域太多,如何放高温假不宜硬性规定,应该交由劳资双方协商。但在中国的背景下,集体谈判基本上是冬眠的熊,知道其存在,看不到踪影。在劳动者没有足够强大的博弈能力的时候,法律还是先说清楚点比较好。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http://www.zs-safety.gov.cn/NewsShow.jsp?ColId=3&id=367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http://www.yantian.gov.cn/icatalog/bm/rlzyglj/02/gfwj/20090716009309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