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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逃离传销点受阻杀人 免除刑责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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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9: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7月30日,被老乡从四川骗到西安一传销窝点的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持刀乱捅,致一死一伤。
  昨日上午10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华山社区公开宣判了此案。审判长张琳明宣布“被告人当庭释放”的话音刚落,肖昌勇的家人和同学忍不住内心激动,冲上被告席抱在一起放声大哭,旁听市民也纷纷上前劝慰。肖昌勇转身,向法官鞠了一躬,随后他与家人和同学一起,跪地向为他辩护的律师和旁听市民致谢。
  肖昌勇的父亲说,他很感谢西安市民的支持和广大网民的正义呼声,正是因为他们,肖昌勇才能重获自由。旁听市民刘女士说,自己也曾被“朋友”骗入传销窝,她很理解肖昌勇的行为,也支持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得对!”王先生挥舞着拳头说:“要是这小伙子坐牢了,传销者就更嚣张了!”

  罪名成立 但免予刑事处罚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肖昌勇为了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肖昌勇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免除处罚。肖昌勇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害人刘辉云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
  “传销是当今社会中危害日趋严重的犯罪活动。”宣判后,审判长张琳明说:“法律肯定了肖昌勇的自我保护措施。”虽然肖昌勇被免予刑事处罚,但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还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4000多元。张琳明指出,判决结果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发表于 2010-6-30 10: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赔款了还是"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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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1: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杀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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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1: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结果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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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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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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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3: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的法律是当别人快把你杀死的最后一瞬间 你可以反抗杀死他人 但这时候你还要考虑你有没有能力在对死者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担负不起 还是让别人把你杀了 然后对你进行经济赔偿好了 这就是我们的法律 大家要牢记 还是顺从了 什么也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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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0 16: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看法在实践中很普遍!
    这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不清有很大关系,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不敢大胆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造成公民不敢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为稍有不慎,正当防卫就变成了防卫过当,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悲哀呀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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