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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卫生室死亡,卫生室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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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19: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3月笔者代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终于为患者家属讨回公道。在本案中,患者魏女士经治疗,已离开庞村镇某集体卫生室,在回家途中死亡,但法院依然判决该卫生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78元。

    2008年12月25日上午,魏女士因胸腹部疼痛到被告庞村镇某集体卫生室看病,该卫生室医生为其看病后,给其开药并进行输液治疗,后魏女士离开卫生室,走了200米开外,在回家途中倒地身亡。魏女士家人认为魏女士走着去看病时还好好的,看了病却再没能回来,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魏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医方认为魏女士离开卫生室时还好好的,其死亡与卫生室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魏女士家人将卫生室及其医生起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要求卫生室及医生予以赔偿。

    诉讼中,对原、被告所争议的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经偃师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正成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庞村镇某集体卫生室医生在治疗魏女士的过程中,存在接诊时对病情未详细询问和了解,未结合患者是否为原发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所以导致了没有劝阻患者直接转上级医院去救治,失去了救治的机会(但医生无主观故意,主要是未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未尽到立即转诊的义务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魏女士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20—30%。

    偃师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鉴定结果,认为该卫生室应按照过错参与度25%的比例予以赔偿,该卫生室医生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卫生室赔偿原告因魏女士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67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10-6-19 20: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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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20: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处理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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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07: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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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09: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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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1 19: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行医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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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4: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难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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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4: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有点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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