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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错拿他人行李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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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7: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错拿行李莫小觑 放弃占有须担责
旅客错拿他人行李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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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旅客在机场错拿他人托运的包装箱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旅客在错拿他人的包装箱后,持消极、漠视的态度,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24日,王丽乘坐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自大连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王林亦同机抵达。双方各托运了一只外形、体积相同的泡沫保鲜盒包装箱。航班到达机场后,王丽发现包装箱被他人提取后当即与机场交涉,称其箱内的物品是野生半干海参,价值2.3万元。经查,系王林领走了王丽的包装箱,事后王林未与航空公司联系,也未报案。航空公司及王丽多次与王林沟通协调,王林仍未返还包装箱。王丽遂起诉要求王林赔偿其损失2.3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丽就其损失的物品、重量及价值均尽到了举证义务,王林的行为具有过错而应当赔偿,遂判决王林应赔偿王丽2.3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林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提出由于机场管理疏漏,造成其错拿了王丽的包装箱,故责任在机场。其也积极配合归还货物,但王丽没有取走,并认为王丽向法院提供的发票是虚假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林在知晓错拿其他旅客的包装箱后,应当及时、主动地联系机场予以调换。王林主张其已积极实施了返还义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王林对待他人财产持消极、漠视的态度,过错明显,原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属正确。王林认为过错在于机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王林主张被上诉人王丽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发票系虚假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应维持原判。(刘 江)

  ■法官提醒■

  针对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上海一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建议旅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必须进行托运的,应对贵重物品进行申报及予以投保。在托运行李箱前,可以对行李箱进行个性化标记,如贴上易于识别、有特定文字或图案的标签,或者系上特殊颜色的丝带等。这样当出现外形、体积相同或近似的行李箱时,可以有效避免错拿别人行李箱及被别人错拿行李箱的情况。

  其次,当发现行李箱不见时,建议旅客应迅速联系航空公司及机场相关部门,丢失贵重财物的应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行李被别人错拿,应想方设法与对方取得联系,及时索回行李箱。如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最后,旅客一旦发现自己错拿了别人的行李箱,也应及时与航空公司及机场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寻找行李箱的失主,并根据财物的特点予以妥善保管,并及时将错拿的行李箱返还物主。占有人绝不能对他人的财物置之不理或予以丢弃,更不能因财物贵重而起非法占有之念,否则轻者依法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0-6-16 2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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