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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倩茹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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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1: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欲收养婴儿 病房骗走女婴
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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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朱云峰 通讯员 梁 丰)6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引起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被告人葛倩茹拐骗儿童一案,被告人葛倩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衣物和出生证明等物依法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倩茹欲收养婴儿,于200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前往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偷换从护士更衣室盗取的医用白大褂后,假冒医务人员在病房骗走一名女婴。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葛倩茹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拐婴儿得到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倩茹以收养为目的,用蒙骗的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葛倩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倩茹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对所拐骗的女婴造成伤害,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葛倩茹可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发表于 2010-6-11 11: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她都不考虑孩子的亲生父母的心情,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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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5: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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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5: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亲生父母高价卖掉自己的孩子,该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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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10: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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