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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无证仍出借车辆 借用人肇事车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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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8: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知他人无证仍出借车辆 借用人肇事车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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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仍出借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0日下午,孙某无证驾驶刘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逆向行驶且肇事后未及时抢救伤员,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余天,支付各类费用3.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张某将车主刘某及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驾驶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准确,予以确认。由于肇事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对张某在该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刘某明知孙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自己的机动车辆借与其驾驶,对张某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其不足部分,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万余元,刘某赔偿张某其余损失2.6万余元。(卢国强 付风安)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发表于 2010-4-26 08: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到一些法律知识      借车也有风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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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08: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主刘某明知孙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自己的机动车辆借与其驾驶,对张某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其不足部分,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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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08: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车还是要慎重选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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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3: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不会开车,把车借给他等于给他了一个杀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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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学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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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学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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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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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9: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车还是要慎重选择对象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4-26 08:53
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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