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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及滞纳金征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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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0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偃师市财政局



各位网友:
感谢大家对偃师市财政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现就大家关心的契税及滞纳金的征收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逾期不缴纳契税又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偃师市财政局
                            2010年4月6日
发表于 2010-4-7 08: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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