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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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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09: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委会主任连同副主任利用负责出租本村土地的职务便利,通过一村民向承租人索贿35万元。日前,三人均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东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自2006年6月起,东丽区农民高某开始担任该区某村村委会主任,同村村民李某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副主任。同年7月,该村经村民决定将本村90亩土地对外出租,具体工作由高某和李某负责。村民李某某在得知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刘某有承租该地的意向后,遂介绍高某、李某与刘某商谈。因刘某要求降低租金,高某和李某经商议表示同意,但要求对方给付“好处费”,并要李某某具体经办。此后,经李某某从中斡旋,刘某同意在租金外支付80万元,用于上述土地的清场及“好处费”。同年8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11月,李某某以支票方式从刘某处拿到“好处费”30万元,经其倒成现金后,高某、李某将其中的15万元作为土地清场补偿费支付给他人,另15万元由李某某保管,而后高某、李某各自从中得款2万元,三人共同消费9万元。2007年5月,李某某再次以支票形式从刘某处拿到“好处费”20万元,经其倒成现金后,三人连同前次剩余的2万元贿款一并分配。此次高某得赃款9万元,李某得赃款7万元,李某某得赃款6万元。后三人被查获归案,分别退缴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备职务便利,但其在高某、李某的指使下,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并共同挥霍、分赃,其行为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由此,法院判处高某、李某有期徒刑各6年,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
 楼主| 发表于 2010-2-25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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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0: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农村看看,这现象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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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群体可不小,危害也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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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1: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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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2: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办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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