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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长期遭勒索激愤杀人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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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4: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徐海波)2009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中学生勒索钱财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8万元。

  这是一起由中学生勒索钱财导致的杀人命案,因一方经常向另一方勒索钱财,另一方产生报复心理,最终酿成命案。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是刚满14周岁的学生,这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刘某,14周岁,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某中学的学生。他学习上进,孝敬父母,尊重老师,曾是大家公认的好学生;而他的同学——14周岁的郭某,则是结交社会闲散人员,逃课、殴打师生、劣迹斑斑的坏学生。前不久,郭某殴打老师,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郭某还经常向周围同学勒索钱财,供其上网、吃喝挥霍。2009年以来,他先后向同学勒索现金近万元,刘某就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郭某多次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向刘某勒索现金,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虽然刘某表面不敢反抗,内心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2009年7月24日8时许,郭某在学校再次向刘某要钱,刘称没带钱,随即遭到郭某的殴打。在郭某的逼迫下,刘称中午以交补课费名义向母亲要200元给他,让郭某下午去他家取钱。此时,刘某极力掩饰着内心的愤怒,产生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罪恶念头:如果郭某来取钱,就杀了他。

  当天中午,刘某向母亲要了200元。13时30分许,郭某按照约定来到刘某家取钱,当郭某拿到钱心满意足转身准备离开的瞬间,刘某埋藏心底的仇恨情绪一下子爆发出来。他抓起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后面冲上去,向郭某脖颈、头部连砍数十刀,将郭某杀死,并抛尸于他家附近一公厕内。当天晚上,刘某由父亲领着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发生后,刘某的同学、老师、邻里都很同情他的遭遇,鉴于刘某平时的良好表现,他们联名写信请求公安机关对他从轻处理。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一个刚刚过完自己14岁生日的花季少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却采取了一种疯狂的方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为此,刘某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令人深思。
发表于 2010-2-20 16: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人深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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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6: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是被逼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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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9: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急了还跳墙呢,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何况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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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玩笑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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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20: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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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1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家长,不仅要满足他的物质需求,也要多和孩子进行思想交流,注意他的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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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07: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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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9: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可叹,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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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8: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判学生有罪,上面的描述说明郭某已经犯罪,且这次也是正在实施犯罪,杀人者应该是受害人同时也是见义勇为。因为他制止了犯罪,所以应该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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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09: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本案中,刘某在受害人到他家之前,他主观上已经产生了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受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刘某完全可以采取告诉家人、报警等合法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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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中,刘某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刘某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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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好多学校都发生过,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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