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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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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5: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把被告人或其亲属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这是否意味着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的这一提问时表示,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花钱就能买命或者是赔钱就能减刑。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被告人即使进行了积极赔偿,也不予以从宽。不能简单的以被告人是否赔偿作为从宽标准。

  “不是说只要被告人赔钱了就可以酌情从宽”,高贵君强调说,被告人还必须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如果他拒不认罪、悔罪,即使作出了赔偿也不能从宽。
 楼主| 发表于 2010-2-10 15: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验中学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在量刑上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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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6: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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