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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杀死女儿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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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认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19岁的未婚妈妈王某在单位宿舍的厕所中分娩后,亲手杀死了亲生女儿。昨天,这名年轻的母亲在市一中院接受判决,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6年。

  来自河北的王某出事前在昌平区沙河镇的一家贸易公司打工。“我和他是在元旦那天认识的”,王某告诉法官,2008年1月1日,她和许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两人交往了5个月后,王某发现,许某犹如人间蒸发一般,怎么也联系不上了。

  在寻找“失踪”男友的这段时间里,王某的身体悄然出现了异样,但是她自己却没有及时发现。“我一直也不知道自己是怀孕了,还以为是肚子疼”,王某告诉法官,她一直没有察觉到有什么变化,“因为我平时所穿的衣服在出事之前一直都能穿”。当年11月5日夜里11点多,王某在单位宿舍楼上厕所时生下一个女婴。“当时婴儿哭了两声,我一下就慌了”,王某说,她当时很害怕有人听见,因为她还没有结婚就生了小孩。于是,王某用手掐住了孩子的脖子,哭声并没有停止。王某又拎起孩子,将孩子头撞向了便池,将孩子杀死。

  随后,公司的领导史某发现了王某的异常。经过询问,王某说出了事情的经过。随后,史某将王某送到了医院,并帮她报了警。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因而判处她有期徒刑6年。

来源: 京华时报
发表于 2010-2-3 21: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妈妈,判个无期都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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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22: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爸爸,抓住应该施以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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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生理盲,罚她学校的生理老师再较她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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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07: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个无期都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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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2: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此案可以看出这对未婚爸爸、妈妈的道德缺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当行为超越法律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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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4 19: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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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18: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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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18: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加文盲加亲盲加无知,这样狠心的人都有,真是活的愚昧的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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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6 19: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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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6: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2# 暮春之月

作为一个女孩首先要自重,才不会种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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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9: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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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可叹,她也能下去手,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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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1: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 暮春之月

作为一个女孩首先要自重,才不会种下苦果。
小兔 发表于 2010-3-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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