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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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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4: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横穿机动车道,一辆摩托车躲闪不及与之相撞,司机因惯性作用被甩向对面车道,结果正好被一辆货车撞上身亡。事发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孔某提起公诉,媒体称之为“全国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声音 :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应该入罪?如果入罪应该以何罪名追究?
发表于 2010-1-22 15: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入罪,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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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人横穿公路引事故 ,我个人认为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好象都没有追究过吧,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事故交警队一般都是判大车的错,因为大车有钱途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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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20: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什么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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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7: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因此行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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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 17: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行人横穿公路,开车司机为了避让可能引发撞其他车辆、撞护栏的后果发生,但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终究是弱势的,行人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拘留处罚,还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层面。 行人横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层面加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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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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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7: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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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8: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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