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中文注册
楼主: 豫偃李红军

纪念【偃师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惊起一鸿(王宏民)】之【赤子还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4 10: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深的感动,又一次落泪
风天使 发表于 2010-1-3 12:27

顶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4 14: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是太好了,仿佛《大堰河,我的保姆》,感人至深。
惊起一泓真的值得我们深深怀念,默默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4 15: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震惊一鸿的离去,那样一个热情鲜活的生命,仿佛从回帖中能听出他的语调,看出他的动作......恸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09: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鸿哥曾建议我们一起搞一个诗朗诵。今天算是如愿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09: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有才了,写出了大家的心声。  怀念一泓大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17: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泪化作相思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20: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泪化作相思雨

蝴蝶飞飞心 发表于 2010-1-5 17:16

说的太好了!一鸿同志是我们的楷模!每一个和一鸿哥接触过的朋友,无不从内心里对他感到深深的怀念和钦佩!这两天,我即使在工作很忙的空闲时间,也在偃师论坛和偃师吧搜索一切关于一鸿的帖子!我想,作为对一鸿同志最好的怀念,我们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在此,以我在政府部门的工作经历和对一些政策法规或者说对政府办事程序浅薄的认识,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是要确定他发病当晚的具体工作情况。工伤认定国家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具备的要素,也就是对于工伤的概念,有我了解了一下,法规都有详细的规定。就我了解的范围,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种情况是员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
这里有几个要件:
1,这条路是你家与单位之间的必经之路或是经常走的路;
2,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其它的如自行车、飞机事故不算;
按你说的上班后,那应该是上班期间吧?上班期间员工怎么能随便外出买早饭?如果公司制度中许可这样做,那么就算;如果不允许,那么你违反厂规在先,就不能算是工伤。
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下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诉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以上情况,首先要确定这样的事实:如果当天他确实是加班了,那么只有单位能为他证明是受单位委派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在这期间发病的。这个需要他单位为他证明。符合这个条件,就能定为工伤。
我很敬重一鸿哥,虽然我和他接触的不是很多,但是,他的为人令我敬佩!我爱人也是论坛的版主之一,她和一鸿哥接触的比我多,每一个和他接触过的人无不为之感到惋惜和悲痛!因为我对当晚他确切的活动没有具体了解,只是听说。我也只是从我所了解政策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如果当晚他没有受单位的委派加班,定工伤的确是有困的。
     第二,如果定不了工伤,我们广大了解他的网友们作为他的朋友,我觉得他的行为和表现,也能在社会上起到示范效应,起码他的事迹感染了我们很多人,建议大家把他的事迹用文字整理起来,通过他的单位或者媒体大力宣传,争取上级部门授予他荣誉称号,比如“优秀志愿者”、“优秀共产党员”等等。也能在精神上宽慰他和他的家属,这点可操作性比较强。大家需要做的就是:好好总结他的事迹,用文字表达出来!
    第三,每一个对一鸿同志怀有深厚感情的论坛成员:一鸿同志虽然远离了我们,我们对他做好的怀念,我觉得我们应该用行动来表示:一是要继承他的精神,把志愿者工作做的更有声色,把论坛办的更好更有特色;二是尽我所能的帮助他的家人!当我知道他家里的情况的时候,我和大家一样,心情是无比的难受和沉重!那么,我们该如何给他的家人以具体的帮助呢?我觉得,我们大家能不能从经济上给予他的家人的更多帮助和照顾?他的孩子,正是需要.................
不好意思,今天我工作很忙,这会我坐在电脑前,思绪很乱很乱!
今天在偃师吧上我看到了很多关于一鸿哥的帖子。发现很多朋友都很钦佩他,但是也有一些不好的导向,如埋怨ZF部门的等等,在这里我只是想就我所了解的情况说一下,避免走弯路。ZF部门办事都有固定的程序和原则,不可能乱作为。刚才说的工伤的有关情况规定就是给了解情况的人参考的。主要的是要形成文字材料,尊重事实,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我们该做的事情。
    当知道一鸿哥还没有.......我们大家都心痛无比!但是我们仅仅表示那啥...................是没有用的,做好该做的事情是对他最好的悼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20: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20: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痛哭一泓哥,论坛更团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20: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偃师论坛【永远】不会忘记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5 21: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怀念你,王大哥。我的挚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6 22: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7 19: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8 10: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泓哥 好人一路走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9 08: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9 08: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上午9点惊起一鸿的追悼会在殡仪馆举行,准备参加的生前好友提前乘车赶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9 1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与一鸿有过一面之交。悼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 1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时俱进,时代楷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深地怀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 2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深的怀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加入我们|偃师网 ( 豫ICP备11013690号 )

GMT+8, 2025-5-1 11:33 , Processed in 0.03095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