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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和精神赔偿首次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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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14: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12-27 15:09 编辑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是社会度关注较高的一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新闻发布会介绍,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和明确规定精神赔偿。

  他说,出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的考虑,制定了这一章内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他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而关于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的问题,他指出,法律规定是“严重精神损害”。“像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严重情况的判定,以后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案例加以认定。”王胜明说。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7 15: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本法实施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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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15: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侵权责任法关系到我们大家,有时间大家都来学习学习!
尤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有必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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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7 1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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