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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须适度 出事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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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1月的一天,薛某和刘某久别重逢,薛某盛情设宴款待刘某。酒过三巡,刘某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薛某依然热情劝酒,刘某无奈,只能继续喝。过了不久,刘某突然晕倒。薛某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兰大二院急救。经诊断刘某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刘某出院后,要求薛某承担医疗费;而薛某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薛某和刘某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2006年5月1日下午,家住张掖市甘州区的王杰与同村朋友贺某、潘某相约一起去喝酒。酒后,王杰要到黑城村给朋友送书。王杰刚骑摩托车走后,贺某、潘某两人不放心又骑车去找王杰。等他们找到訾家寨路口时,发现王杰已经出事了,摩托车撞在路边桥墩上,人已经昏迷,并在送至大满镇卫生院救治后,终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随后,王杰父母将和儿子一起喝酒的贺某、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潘某、贺某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规定,人人都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桌喝酒的人都有提醒和劝阻这个人不能喝酒或者少喝酒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大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以下情形一起喝酒者就要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或知道对方要开车还劝其喝酒。
发表于 2009-12-2 11: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喝酒的注意了,劝酒一定要适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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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喝酒要适可而止,朋友在一起喝酒千万不要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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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3: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同意这种说法,谁在那儿劝酒,谁得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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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 14: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次见面就使劲劝酒,或者喝斗气酒,都是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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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4: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意而喝,不要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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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7: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是好意,最后惹出麻烦吧,所以少喝酒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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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20: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谁逗我喝酒我叫他看这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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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2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谁逗我喝酒我叫他看这个帖子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09-12-2 20:24



我村桌也是,叫袖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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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9: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可真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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