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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程抢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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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八月清风 于 2009-11-26 15:43 编辑

2009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郝鹏程乘坐一名叫“三黑”的男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偃师市洛神路中段“双汇冷鲜肉”门市前,将路人王建携带的装有700.50元现金的皮包抢走,并致王建摔倒在地,被告人郝鹏程乘坐的摩托车也随即摔倒,“三黑”逃跑,被告人郝鹏程扔下抢夺的皮包逃至偃师市中医院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郝鹏程,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巩义市北山口镇东门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鹏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发表于 2009-11-26 16: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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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7: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类也太轻了!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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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0: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短时间能回过!可又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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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0: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判的这么轻啊。应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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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9: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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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21: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1月份出狱,3月份重犯,我也觉得起码得三年,现在这家伙又出来了,难保春节前不再次做案,还得有人受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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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3: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惩处的再严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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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21: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得严惩,缪一点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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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5: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严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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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06: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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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7: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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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9: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有应得。判三年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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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0: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三年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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