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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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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20: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承担,由肇事方在12万元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对方,超出限额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各自承担,肇事方无责任除外。[/size]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08: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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