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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垄断为由起诉中移动收取手机月租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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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18: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律师周泽以垄断为由起诉中国移动,双方最终和解:中国移动将周泽的手机转为不收月租费的服务,并以“感谢”的名义补偿1000元。这是《反垄断法》施行以来首例原告获得补偿的案件。一个疑问也随之而起--

  周泽得到补偿,别人呢?

  “消费者与移动通信公司并没有租赁关系,凭什么收取月租费?月租费收取标准及各种套餐资费标准的差异,实际上是对同等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价格差别待遇,这在法律上是禁止的。”2009年3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移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日前,本案调解结案。中国移动将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转为不收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感谢”的名义补偿周泽1000元。周泽撤诉。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4 18: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09-11-14 18:5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b](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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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2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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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23: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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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2: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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