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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公司黑名单案宣判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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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4: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10日的一审判决中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14: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理法官还认为,范后军短时间内多次频繁选择厦航班机并在2008年9月11日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后又拒绝登机的行为来看,其表现有别于其他一般消费者。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厦航拒载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但前提是旅客的运输要求应当具有通常的合理性。在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且符合相关国际惯例。

同时,法院认为尽管本案范后军主张厦航侵权不能成立,但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法院同时注意到,在航空公司对特定人员进行拒载问题上,国际航空界存在可资借鉴的做法,有关国际公约对于拒载内容亦有规定,但我国国内尚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国内航空公司在该问题上做法不一,对乘客的拒载难免出现随意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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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4: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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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4: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范后军这个案例,作为一个司法的个案,首先应该是尊重法院的选择,一种判断,但是正因为它是我们国家在这个领域有着法律的空白,这个案例很可能成为今后很多航空公司效仿或者遵循的范例,我们必须考虑到它对整个民航业的影响,因为我们知道目前中国民航业两大市场主体,航空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目前的状况是航空公司总体上处于强势的姿态,乘客总体上处于一种弱势的姿态。
     我们知道因为很多各种各样日常原因,特别是航班延误的原因造成的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非常多,这种情况下,乘客跟航空公司发生矛盾的状况也非常多,甚至纠纷,现在厦航把跟自己的单位有过纠纷的这么一个自己的员工列入黑名单之后,并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意味着今后商业航空公司都可以把类似的这种状况甚至扩大化的状况,乘客、消费者都可以列入自己的黑名单,我想这个将进一步加剧行业内,航空公司所处的强势地位。民航要健康发展,这两个市场主体,他们之间的位势应该是相对均衡的状态,如果一方格外强势,另一方相对弱势的话,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导报》新闻中心主任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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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5 12: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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